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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8批   2022年4月10日)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D2NM202204010029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瓦窑村北侧有一个60多亩水坑,堆满了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恶臭严重。呼和浩特市土壤,大气  1.村子北侧有一个60多亩水坑情况属实。水坑位于察素齐镇瓦窑村北,面积约60亩,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存有雨水和山洪积水。该坑由原来该地区的砖厂在1991年—2018年期间取土形成(砖厂已于2018年拆除)。为防止偷倒垃圾,2018年7月,村委会在水坑外侧临路处加设围挡。

  2.堆满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恶臭严重问题属实。水坑内无垃圾,水坑周边堆存1吨左右生活垃圾、7公斤左右畜禽用医疗废弃物及砖头、土坯等建筑垃圾,有异味。

  属实  1.2022年4月3日,土左旗农牧局委托呼和浩特市奕德康医疗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完成了现场畜禽用医疗废弃物清理。

  2.2022年4月4日,察素齐镇将生活垃圾统一运输至察素齐镇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同时对现场进行了平整压实。

  3.察素齐镇将对围挡进行检查,破损的地方及时进行维修。

  4.指派专人每日进行巡查,持续加强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偷倒行为的打击力度。

  已办结无2X2NM202204010044包头市石拐区政府在引进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国源清能电力100MW采光沉陷区光伏发电项目上,未经承包户同意,采用少批多占、违规审批的方式,强行霸占承包土地,损坏林地、林木植被,破坏生态环境。包头市生态  1.关于“少批多占、违规审批”的问题。经查,少批多占、违规审批问题部分属实。一是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企业施工错位,确实存在超占林地问题,此情况在2020年森林督查排查时已明确。经实地核实,超出原审批范围光伏板支架施工破坏林地面积2.4582亩,石拐区自然资源局对其已进行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已处罚到位。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相关规定,企业将超范围使用林地按光伏板投影面积补办临时使用林地手续,并于2022年1月5日,取得了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面积9.4981公顷(142.4715亩),即《关于石拐区国源清能电力有限公司100MW采煤沉陷区光伏领跑者发电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石自然资源许准〔2022〕1号),占用期限为二年。二是该项目是国家采煤沉陷区光伏领跑者发电项目,2016年12月12日经包头市发改委备案审批,2018年4月10日取得包头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批复,2018年7月12日取得包头市石拐区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截至目前,该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也符合相关要求,不存在违规审批问题。

  2.关于“未经承包户同意,强行霸占承包户土地”的问题。经查,该问题不属实。一是该项目在五当召镇征地8953亩,涉及到行政村3个,承包户7人。依据2001年包头市石拐区国庆乡人民政府与承包户签订的《石拐区水土保持世行贷款项目土地承包、治理、管护合同书》第四款约定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中甲方因其它建设项目确需占用乙方使用的土地,乙方必须服从,有关补偿等事项双方按照有关法规处理后,合同即行终止(合同中甲方为石拐区国庆乡人民政府现为石拐区五当召镇人民政府,乙方为承包户)。依据合同约定内容,实施光伏项目,乙方应该服从,不存在征得同意后实施的问题。二是项目征地补偿资金拨付到村委会后由村委会平均分配,承包户均已签字领取补偿款,视为承包户本人知晓征用地事宜,默许了光伏项目占地,不存在强行霸占的问题。三是部分承包户作为村民代表,已在《光伏项目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协议书》中签字,视为同意占用。从2020年12月开始多次与承包户商谈,因地上物补偿额度存在较大分歧,目前市中院已立案,待判决生效后执行到位。

  3.损坏林地、林木植被,破环生态环境的问题。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超出原审批范围光伏板支架施工破坏林地面积2.4582亩确实存在,也已处罚到位。按照光伏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该项目审批范围内林地地类为宜林地和无立木林地,且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该项目为“林光互补”模式的光伏复合项目,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项目区光伏板支架高度不低1.5米,通风良好,散射光充足,能够满足灌木的生长空间,光伏阵列下方的阴凉地,可使地表温度降低,土壤水份蒸发量减少,更有利于植被的恢复和生长。因该类区域林木稀少,光伏板也正好能补空安装,项目实施能够促进生态恢复,安装光伏板较早的区域已看到了明显效果。

  部分属实2022年1月,石拐区自然资源局对该项目的违法超占林地行为进行处罚。并于2022年1月5日,对项目超审批范围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批复《关于石拐区国源清能电力有限公司100MW采煤沉陷区光伏领跑者发电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石自然资源许准〔2022〕1号),补充办理使用林地手续9.4981公顷(142.4715亩)。阶段性办结无3X2NM2022040100422015年,包铝华云一、二期环评时为了过关,称小古城湾村已搬迁。可是,包头市东河区河东镇小古城湾村民被企业污染,华云50万吨合金铝电解车间卫生防护距离为700米,但现在仍有20余户居民在卫生防护距离内。包头市大气群众反映的“2015年,包铝华云一、二期环评时为了过关,称小古城湾村已搬迁。可是,包头市东河区河东镇小古城湾村民被企业污染,华云50万吨合金铝电解车间卫生防护距离为700米,但现在仍有20余户居民在卫生防护距离内。”基本属实。调查情况:接到投诉人举报后,包头市自然资源局东河分局会同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区分局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发现包铝公司经过近几年全面治理后,治污水平得到大幅提升,污染物排放量有效减少,但企业仍有一定量污染物排放。现场调查核实发现,华云公司还存在部分物料运输车辆道路扬尘、机械噪声,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的搬迁问题尚未彻底解决。基本属实针对投拆人反映的问题,东河区委、政府高度重视,包头市自然资源局东河分局会同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区分局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要求华云公司立行立改,一是积极回应村民诉求、加强沟通解释、缓和群众担忧,下大气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坚定地把后续工作做深、做实、做好;二是认真落实《包头铝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全过程核查诊断及整治提升》和《包头铝业生产厂区及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更大程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三是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的各项要求,确保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四是切实加强企业的精细化管理,有效减少废气、粉尘、道路扬尘等无组织排放;五是对厂内噪声源进行全面摸排,再次检测厂界噪声,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针对华云一期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的拆迁问题,在前期摸排、准备基础上,2022年3月10日,东河区政府发布了征收预公告。东河区河东镇政府根据地上物征收补偿的相关标准,结合过去征收实际,参照近年邻近区域征收补偿标准,草拟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已通过村民意愿征求。2022年3月29日,区政府第6次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该《征收补偿方案》,3月30日发布了公告,正式启动了河东镇上、下古城湾村(含小古城湾片区135处、415户)棚户区改造项目,预计6月底前完成征拆。未办结无4D2NM202204010006  1.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镇黑麻板村马某,1994年至2010年,将村内的土石方卖给高速公路施工队、110国道施工队、京包铁路施工队,大约有几十万方,后将煤矸石填入取土坑,该取土坑位于沙尔沁镇黑麻板村东110国道北。

  2.马某与包头铝厂串通,将包头铝厂的工业垃圾填入沙尔沁镇黑麻板村取土坑,后用土掩埋,栽了树苗,该取土坑位于黑麻板村村民王某某的果园内。

  包头市生态,土壤群众反映问题的砂坑地点位于东河区黑麻板村北山坡下,110国道收费站西北(中心点坐标:y524835.034,x 4494084.270)为上世纪九十年代,修建G6、110等过境公路取土石方历史形成的遗留砂坑。该区域由沙尔沁镇牵头制定《黑麻板生态修复措施》,并委托编制《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镇黑麻板村沙坑生态修复工程人工造林作业设计》,按照设计规范进行植被恢复。     群众反映的第一个问题:一是经东河区纪委监委对原沙尔沁镇黑麻板村马某调查(详情见支撑材料),不存在挖取村内的土石方卖给高速公路施工队、110国道施工队、京包铁路施工队的问题。二是原东河煤炭产业园区管理中心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煤场和散状物料堆场扬尘污染的通告》和《东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行煤炭市场综合整治的公告》的整治要求,在东河区沙尔沁镇黑麻板村110国道北选择该处废弃沙坑进行回填,由于此处常年雨水积存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将清理的煤矸石回填至废弃沙坑,且在开展回填工作时未对固废回填土坑进行可行性论证。     群众反映的第二个问题:一是经现场调查核实,未见有群众反映的将包头铝厂工业垃圾填入深坑问题。同时,也对包铝公司工业固废处置问题进行核实,目前,企业全部实现委托第三方综合利用。针对回填问题和工业固废倾倒现象,我们将委托专业机构针对该区域回填问题进行环境评估,并调查是否有其他工业固废倾倒现象,根据评估和调查结论提出相应整改措施。二是因为取土坑所在位置不是果园,所以不存在王某某的果园。部分属实委托专业机构针对该区域回填问题进行环境评估,并调查是否有其他工业固废倾倒现象,根据评估和调查结论提出相应整改措施。未办结无5X2NM202204010008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鑫泰集团乱排放工业废水,地下水污染严重,有关部门一罚了之却不要求整治。兴安盟水  投诉人反映的“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鑫泰集团”即内蒙古鑫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该集团在突泉镇辖区内只有一家产生废水的企业,为内蒙古鑫泰集团突泉县鑫光热力有限公司。该企业是突泉县城镇集中供热企业,位于省际大通道406公里西侧,距小额木特河最近端约150米,供暖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

  (1)关于“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鑫泰集团乱排放工业废水”问题。经核查,投诉人反映问题部分属实。一是群众反映“工业废水”即浓水,该企业2018年8月前曾存在乱排浓水行为。突泉县鑫光热力有限公司按照取水许可证(突水字〔2019〕第001号)规定,每日取用地下水约500吨,通过“双级反渗透”工艺处理,产生约350吨生产用水和150吨浓水(生产过程不加任何药剂,属物理过程,没有化学反应)。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3年3月7日环评批复(内环审〔2013〕36号)规定,该企业生产用水“经反渗透装置处理后,淡水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水,浓水排入突泉县清源污水处理厂东侧水泡子”,由于2018年8月22日前市政管网未接入企业,导致浓水排入小额木特河,与环评批复指定的排放地点不符。二是该企业自2018年8月22日以后,浓水直接排入新建的市政管网,通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外排,至今未发现乱排行为。

  (2)关于“地下水污染严重”问题。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一是接入市政管网前,企业产生浓水排入小额木特河,符合环评批复的环境要求。二是通过调阅企业周边地下水2018年、2020年历史监测数据,地下水不存在与企业产生浓水指标相关联的超标现象,未发现企业产生浓水污染地下水。三是2022年4月3日突泉县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兴安分站对企业厂区及周边5个点位进行了地下水监测,结果显示目前地下水未受到污染。

  (3)关于“有关部门一罚了之却不要求整治”问题。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突泉县环保局于2018年2月8日、7月12日分别对该企业违规设置排放口和私设暗管的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分别为5万元和10万元,在环保部门监督指导下,该企业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于2018年8月22日将产生浓水排入新建市政管网。截至目前,突泉县监督企业共投入环保资金4205万元,用于大气、水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不存在“一罚了之却不要求整治”的问题。

  部分属实下一步,县生态环境局将监督指导企业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强化管理,严格履责,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确保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坚决防止污染行为发生。已办结无6D2NM202204010048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哈日诺拉苏木吉日格勒盖包丽高嘎查有2900多亩自然草原被毁,耕种粮食,改变了土地用途。整个吉日格勒盖包丽高嘎查有8至9万亩草原被耕种粮食。兴安盟生态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部分属实。该嘎查确实存在开垦草原耕种情况,2022年4月5日以来,科右中旗林草、自然资源部门及哈日诺尔苏木政府通过实地核查、查阅档案资料、比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和复核2021年自治区林草专项整治行动、国家审计署审计、全盟深化林草专项整治行动以案促改图斑面积和举一反三自查自纠,核查出疑似开垦草原面积2850.64亩,投诉人反映的“2900多亩自然草原被毁,耕种粮食”问题基本属实。但不存在“整个吉日格勒盖包丽高嘎查有8至9万亩草原被耕种粮食”的问题。

  投诉人所指“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哈日诺拉苏木吉日格勒盖包丽高嘎查”,实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哈日诺尔苏木吉日格勒代宝力高嘎查。嘎查位于旗政府所在地北240公里,距离哈日诺尔苏木60公里处,辖三个自然村(吉日格勒代宝力高艾里、呼和温都艾里、白音温都艾里),总土地面积400517亩,其中林地2408亩,耕地104416亩,草牧场292193亩,规划建设用地1500亩。吉日格勒代宝力高艾里草牧场人均555亩,呼和温都尔和巴彦温都尔艾里草牧场人均770亩。由于该嘎查地处兴安盟、通辽市、锡林郭勒盟三盟市交界处,历史上人地矛盾突出,三盟市间土地纠纷、信访案件多发,近年来,三盟市积极调处,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信访形势基本得到遏制。

  (1)反映的“2900多亩自然草原被毁,耕种粮食”内容基本属实。由于投诉人所反映的2900多亩自然草原被耕种的地块无具体指向,经旗林草、自然资源部门以及哈日诺尔苏木政府赴嘎查实地查明,2009年土地排查期间,吉日格勒代宝力高嘎查将草牧场按照555亩/人平均划分,因当时嘎查草牧场划分期间未指定具体位置,嘎查草牧场经营方式为联户承包制,仍由嘎查农牧户集体共同使用,故无法确认投诉人反映草牧场具体位置。由于该嘎查存在非法开垦草原情况,因此投诉人反映的2900多亩自然草原被毁内容基本属实。

  (2)反映的“整个吉日格勒盖宝力高嘎查有8至9万亩草原被耕种粮食”内容部分属实。2022年月4月5日以来,科右中旗林草、自然资源部门及哈日诺尔苏木政府深入实地进行了调查核实,通过比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调阅档案资料,实地踏查疑似开垦草原地块方式,排查出疑似开垦草原面积2850.64亩,其中,2021—2022年开展的自治区林草专项整治行动、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全盟深化林草专项整治行动以案促改正在处理的1156.75亩;2021-2022年以来全盟以案促改中举一反三自查自纠排查出的401.07亩正在加紧核实;本次新核实出多户牧民拱地头、扩地边形成276块、1292.82亩。因此投诉人反映“嘎查有8至9万亩草原被耕种粮食”不属实。

  部分属实  一是鉴于该嘎查位于三盟市交界处,存在插花地现象,农牧户杂居和人员流动性较强,需要同锡林郭勒盟、通辽市进行核实比对,科右中旗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哈日诺尔苏木政府将于3日内核实完成举一反三自查自纠排查出的开垦面积。调查核实后,召开吉日格勒代宝力高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对核查结果进行公示。

  二是对哈日诺尔苏木吉日格勒代宝力高嘎查确认的违法开垦草原地块,及时收回管理,终止违法行为。对拱地头、扩地边的已按要求弃耕自然恢复植被,对图斑范围内开垦面积纳入兴安盟以案促改整治范围的,按照要求制定了植被恢复方案,5月25日前植被恢复到位。

  三是对于核查清楚的违法开垦草原的主体,已展开调查处理,对构成行政违规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涉嫌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移交纪委严肃处理。目前,哈日诺尔综合执法局已行政立案10起,予以行政处罚10人次。

  未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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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7X2NM2022040100122014年,内蒙古哲里木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哲里木梦境草原旅游区项目大肆圈占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草原,大肆破坏草原。通辽市生态  (一)群众反映的“2014年,内蒙古哲里木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哲里木梦境草原旅游区项目大肆圈占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草原”问题属实。

  经调查核实,梦境草原旅游区项目实际控制人为王某。王某系开鲁县东风镇绿洲养殖厂、内蒙古哲里木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5月10日,开鲁县东风镇绿洲养殖厂与格日朝鲁苏木哈日吉嘎查签订草牧场承包合同,所签订合同是经过嘎查两委班子开会后做出的决定,因时间比较久会议记录无法找到,有2018年扎鲁特旗农村牧区经济管理局调查时任哈日吉嘎查党支部书记额某、嘎查达初某和企业负责人王某甲的询问笔录证实合同签订是嘎查开会决定的,所以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双方以四至指界方式租赁该嘎查集体机动草牧场约13000亩,承包期为2004年5月10日至2027年5月10日(合同期限23年),承包费3万元/年。从承包之日起,承包方按照合同四至指界约定的范围,对草牧场进行了部分围封。2015年,在落实草牧场确权政策时,哈日吉嘎查按照集体草牧场必须确权到户的要求,对承包地块进行重新测量,面积为13832.67亩,超出2004年双方签订合同约定面积832.67亩。

  综上,可认定承包方多占草牧场832.67亩。因此,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二)群众反映的“破坏草原”问题属实。

  经调查核实,在卫星监测图上显示,2009年以来梦境草原旅游区已经有了部分建设设施。2016年,扎鲁特旗旅游局以《关于建设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梦境草原家庭牧场的批复》(扎旅字〔2016〕46号)向该项目作出批复意见,规划建设面积为27000平方米,项目建设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2018年,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草原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中,因该项目未履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责令其整改。2019年,该项目完善了征地补偿协议和征收土地补偿合同书等手续,缴纳42.2693亩草原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269403.38元,并向自治区草原监督管理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105674.00元。2019年8月23日,该项目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颁发的《征用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2022年3月24日,格日朝鲁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未办理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手续,擅自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扎格执法罚〔2022〕006号),处罚内容及面积为43.386亩,其中:道路21.989亩、蒙古包13.089亩、停车场5.307亩、门卫0.387亩、厕所0.123亩、敖包0.318亩、人行道2.173亩,罚款金额为23897元。

  2022年4月4日,扎鲁特旗委、政府责令旗文旅局委托第三方(赤峰利德测绘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实地勘测,格日朝鲁苏木党委政府和哈日吉嘎查两委班子成员对其实地勘测工作进行了现场监督见证。经测量,该项目现有基础设施占地面积52.698亩(含人工水塘4.54亩),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批准面积42.2696亩多出10.4284亩,违建设施主要集中在人工水塘、道路等基础设施上。因此,群众反映的“破坏草原”问题属实。

  属实  (一)成立扎鲁特旗委书记,旗委常委、旗政府常务副旗长为双组长的专项工作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深入调查并认真整改。一是责成格日朝鲁苏木党委政府对承包方的违法违规建筑物依法进行查处,格日朝鲁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已立案调查,对符合立项范围内新增设施补办手续,对不符合的拆除并恢复原状。责成企业制定植被恢复实施方案,于2022年6月1日前完成植被恢复工作。二是责成格日朝鲁苏木党委政府督促哈日吉嘎查对承包方超出合同面积的832.67亩草牧场不当得利按时价进行追缴。并责成格日朝鲁苏木党委政府牵头,组织哈日吉嘎查与承包方就832.67亩的后续承包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并于2022年6月1日前完成整改。

  (二)责成旗文旅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健全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制度,全面规范旅游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并于2022年6月1日前完成整改。

  (三)针对项目未批先建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对时任格日朝鲁党委书记(苏木达)包某,分管领导时任副苏木达乌某、时任副书记宝某、时任哈日吉嘎查党支部书记包某甲进行立案审查,责令时任党委书记特某、现任党委书记阿某、时任分管领导副苏木达那某、斯某、包联领导时任副苏木达额某、苏木草原所所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宝某书面检查。

  未办结无8X2NM202204010022  1.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巴彦高勒嘎查的银都矿、拜仁矿和珠日嘎查的伟拉斯托矿业,用水量很大导致当地居民和动物出现了缺水的问题。

  2.伟拉斯托矿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矿。

  3.几家矿业共有四座蓄水池存放毒水,面积近千多亩地,严重污染附近的环境和牧居民家的水井。

  赤峰市水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情况与编号D2NM202203280010信访案件部分内容一致。克什克腾旗组织工作组再次进行了核查,经研判,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巴彦高勒嘎查的银都矿、拜仁矿和珠日嘎查的伟拉斯托矿业,用水量很大导致当地居民和动物出现了缺水的问题”问题部分属实。经工作组调查,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拜仁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巴彦高勒嘎查,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即伟拉斯托矿业)位于朱日和嘎查。经查阅克什克腾旗水利局取水许可相关档案及监测资料,3家企业年许可取水量364.06万立方米(其中,地下水235.38万立方米、疏干水128.68万立方米);近三年平均计划批复量254.82万立方米(其中,地下水144.97万立方米、疏干水109.85万立方米);近三年实际平均取水量164.96万立方米(其中,地下水量79.45万立方米、疏干水量85.51万立方米)。3家企业近三年各年度均不存在超许可、超计划、超定额用水情形。

  (1)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年许可取水量116.01万立方米,其中:地下水83.06万立方米,疏干水32.95万立方米;近三年平均计划批复量100.1万立方米(其中,地下水73.7万立方米、疏干水26.4万立方米);近三年平均取水量74.53万立方米(其中,地下水50.39万立方米、疏干水24.14万立方米)。该企业近三年各年度均不存在超许可、超计划、超定额用水情形。

  (2)内蒙古拜仁矿业有限公司年许可取水量144万立方米(其中,地下水68.1万立方米、疏干水75.9万立方米);近三年平均计划批复量98.51万立方米(其中,地下水28.28万立方米、疏干水70.23万立方米);近三年平均取水量约63.84万立方米(其中,地下水7.55万立方米、疏干水56.29万立方米)。该企业近三年各年度均不存在超许可、超计划、超定额用水情形。

  (3)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年许可取水量104.05万立方米(其中,地下水84.22万立方米、疏干水19.83万立方米);近三年平均计划用水批复量56.21万立方米(其中,地下水42.99万立方米、疏干水13.22万立方米);近三年平均取水量26.59万立方米(其中,地下水21.51万立方米、疏干水5.08万立方米)。该企业近三年各年度均不存在超许可、超计划、超定额用水情形。

  综上,3家企业确有取用地下水行为,但不存在超许可、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现象。同时,工作组对3家企业取水井影响的流域内所有常住户用水井作了现场抽水实验,常住户取水井出水量均在1立方米/小时以上,能够满足常住户人畜饮水需求,且多年来在饮水安全监测过程中未发现、也未接到群众关于该地区存在饮水不足的反映,不存在当地居民和动物出现缺水的问题。

  2.关于“伟拉斯托矿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矿”问题不属实。经工作组调阅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相关档案资料,该公司现有1个采矿权和5个探矿权。

  (1)采矿证及采矿情况:该企业采矿证为“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铜锌多金属矿”(证号C1500002011083210119785),面积2.5平方千米,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经调查,该矿区2008年投产,2019年因资源枯竭停产,该公司不存在非法采矿行为,年度检测未发现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目前,该矿区处于停产状态。

  (2)探矿证及勘查情况:该企业现有探矿证5个,均在有效期内,分别为:内蒙古克什克腾旗维拉斯托北锂多金属矿勘探(证号T15420200403055799),面积1.53平方千米;内蒙古克什克腾旗维拉斯托银多金属矿勘探(证号T15120190902055424),面积2.02平方千米;内蒙古克什克腾旗维拉斯托东银多金属矿勘探(证号T15120190902055423),面积0.8平方千米;内蒙古克什克腾旗维拉斯托西银多金属矿勘探(证号T15120080702010989),面积41.74平方千米;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铜锌深部普查(证号T150000202012305005601),面积2.5平方千米。

  经现场调查,“内蒙古克什克腾旗维拉斯托北锂多金属矿勘探”和“内蒙古克什克腾旗维拉斯托银多金属矿勘探”两个项目,在勘查过程中进行了坑探施工,实施了穿脉、沿脉工程,对锡矿主矿体的规模、形态、产状、空间分布、厚度、品位进行了详细查明,并产出少量锡矿副产品,均堆存于地表,未进行选矿及销售,故两探矿权中不存在“以探代采”行为;其余3个探矿权坑探工程均未施工,全部为地表勘查及少量钻探工程,不存在采矿行为。

  3.关于“几家矿业共有四座蓄水池存放毒水,面积近千多亩地,严重污染附近的环境和牧居民家的水井”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投诉人反映的“4座蓄水池”为3家公司的4座尾矿库,经旗自然资源局进行现场测绘勘界,4座尾矿库实测库区面积为1125.73亩,其中:

  (1)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公司现有2座尾矿库,Ⅰ号尾矿库实测库区面积262.24亩;Ⅱ号尾矿库实测库区面积265.41亩。尾矿坝下均建有回水池和防渗墙,尾矿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2)内蒙古拜仁矿业有限公司现有1座尾矿库,实测库区面积351.52亩。尾矿库采用膏体放矿方式,库内水量较小,尾矿坝下建有回水池,尾矿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3)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现有1座尾矿库,实测库区面积246.56亩。尾矿坝下建有回水池和防渗墙,尾矿水不外排。    4月2日,克什克腾旗疾控中心对3家企业尾矿库附近的28户常住户的21眼水井进行了水质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中15户PH值(标准值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超标,在6.04—6.45之间;2户硫酸盐(标准值不超300mg/L)超标,分别为310.25mg/L和448.52mg/L;1户总硬度(标准值不超550mg/L)超标,为1000.9mg/L;1户砷(标准值不超0.05mg/L)超标,为0.083mg/L。同时,克什克腾旗生态环境分局对4个尾矿库的监控井进行了采样检测,共监测因子25项,经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Ⅲ类标准要求进行比对,结果如下:一是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公司2座尾矿库3眼监控井,检测项目总硬度、硫酸盐、氨氮监测浓度值存在超标现象,其余监测因子均符合标准。二是内蒙古拜仁矿业有限公司3眼监控井,1号监控井硫酸盐、氨氮存在超标现象,2和3号监控井硫酸盐、氨氮、耗氧量监测浓度值存在超标现象,其余监测因子均符合标准。三是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1眼监控井,监控井氨氮、砷监测浓度值存在超标现象,但砷监测浓度与环评现状本底值(0.022mg/L)相比无明显变化,其余监测因子均符合标准。经工作组初步研判,部分常住户水质不达标是否是企业采矿选矿活动和尾矿库影响,受技术条件限制无法界定,鉴于此,已责成克什克腾旗生态环境分局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充分论证。

  部分属实上述问题截至4月7日未办结。4月4日晚由克什克腾旗政府主要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再次召开了分析研判会议,经会议研究决定,下一步,一是克什克腾旗财政拨付资金10万元,由巴彦查干苏木政府安排送水车在银都矿业水源井取水为周边所有常住户送水,临时解决群众饮水安全问题。二是同步启动区域性评估工作,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分析水质不达标问题原因,综合研判水质不达标是否与企业采矿选矿活动和尾矿库有关联,出具论证报告。三是根据论证报告结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彻底解决饮水安全问题。如与企业采矿选矿活动和尾矿库有关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责成3家企业解决,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与企业采矿选矿活动和尾矿库无关联,责成克什克腾旗水利局制定有效措施解决饮水安全问题。预计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未办结无9X2NM202204010039赤峰市宁城县2016年环保督察汐子苯胺项目治理不彻底;老哈河、昆都伦河两岸采砂活动严重,老哈河大双庙段以西、天义镇小河沿处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昆都伦河小城子断、汐子段采砂致树木大量枯死;必斯营子钢铁厂、汐子焦化厂、在建中唐特钢与焦化项目取水及焦化厂气味影响居民等问题。赤峰市土壤,生态,大气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宁城县2016年环保督察汐子苯胺项目治理不彻底”问题部分属实。经查,2016年环保督察期间,宁城县没有苯胺项目治理的转办问题。类似问题是2018年6月26日,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督察组转办关于“宁城县汐子工业园区内的汇丰化工有限公司、恒荣化工、恒祥化工三家企业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排地下,导致灌溉的水变成绿色”举报事项。因举报人反映的灌溉井位于喀喇沁旗境内,该案涉及跨界问题,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宁城县政府和喀喇沁旗政府进行调查和水质监测,在举报的问题灌溉井水监测出苯胺类物质,且井水呈淡绿色。随后,扩大地下水监测范围,发现宁城县汐子园区周边及喀喇沁旗三百垄村部分农业灌溉井水不同程度检测出苯胺类物质。同时,宁城县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汇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等三家化工企业进行了多次排查,均未发现企业外排废水和直排地下的行为。在排查污染源的同时,为确保地下水污染不发展扩散,本着先行治理的原则,2019年2月,宁城县和喀喇沁旗先后对两口苯胺浓度高的污染地下井水抽提至汇丰公司污水处理站,采用Fenton深度催化氧化处理工艺进行处理,每天处理水量约1000吨。2020年9月,排查确定污染源为汇丰公司在2014年擅自将含苯胺类物质中和渣填埋在其院内地下所致。宁城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令汇丰公司对填埋在地下的含苯胺类物质中和渣清出,并暂存在具有防渗地层的仓库内。同时,委托内蒙古环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清理出来的固废进行采样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不是危险废物。宁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已对汇丰公司擅自填埋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此后,地下水抽提治理工作开始由污染责任主体汇丰公司负责。同时,宁城县政府组织第三方有资质的监测公司对宁城县和喀喇沁旗苯胺类污染区域地下水持续开展跟踪监测。根据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第一季度跟踪监测数据对比显示,宁城县汐子园区周边及喀喇沁旗三百垄村地下水污染区域大部分检测点位苯胺类物质都已下降,整体污染范围和程度呈缩小和下降趋势。该地区地下水污染治理工作始终按照《宁城县汐子园区周边及喀喇沁旗三百垄村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及治理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目标、抽提水量和处理工艺持续进行。目前,污染区域地下水还未达到修复目标,待附近污染区域地下水全部达到修复目标后,该处理工作停止。

  2.关于“老哈河、昆都伦河两岸采砂活动严重”问题部分属实。调查组通过实地走访群众、现场查看、查阅档案等方式对老哈河、坤兑河(投诉人反映中的“昆都伦河”)进行调查核实,目前老哈河、坤兑河河道内不存在采砂行为。2004年至2017年老哈河、坤兑河部分河段存在采砂行为,采砂期限为每年的5月至10月,宁城县水利局依法依规为采砂户办理了采砂许可证。其中:2015年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宁城县政府对老哈河、坤兑河部分河段采砂权进行了拍卖,宁城县水利局依法为中标人办理了采砂许可证。2017年10月31日,全县所有采砂合同到期后,宁城县水利局撤销了所有采砂许可证。为防止非法采砂行为发生,2018年4月起,宁城县政府组织县水利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供电公司及相关乡镇开展了多轮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联合执法行动。截至目前,共查处老哈河、坤兑河非法采砂行为10起,依法打击13人(刑事处罚10人、行政处罚3人),没收砂石8万余立方米。2020年10月,宁城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决定把河道采砂授权给宁城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成立了宁城县惠宁砂石开采有限公司,作为国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专门承担采砂业务。目前,已编制完成老哈河、坤兑河采砂规划,宁城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自2020年10月至今)尚未在老哈河、坤兑河实施采砂行为。

  3.关于“老哈河大双庙段以西、天义镇小河沿处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组现场实地核查,老哈河右北平及大双庙河段共发现7处垃圾。4月2日,已由右北平镇、大双庙镇立行立改,全部清除;老哈河天义镇小河沿段未发现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情况。

  4.关于“昆都伦河小城子断、汐子段采砂致树木大量枯死”问题部分属实。经实地调查,坤兑河沿岸小城子段、汐子段所涉林地树种大部分为杨树,存在部分枯死现象。调取宁城县气象和水利部门数据,2010年至2019年期间,宁城县年平均降水量偏低,最低年份不足300毫米,坤兑河在2021年以前多年处于断流状态,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坤兑河河床两岸,除地表10-20公分冲击土层外,地表0.5米以下主要是河卵石和大颗粒沙粒,涵养地表水性能较差,杨树的生理特性是喜水,对水分要求较高,当土壤中水分不能满足杨树正常生长发育的用水需求时,导致杨树开始枯死。小城子段、汐子段所涉林地杨树的林龄参差不齐,有35年以上的过熟林,存在过熟林死亡现象。另外,个别树木枯死是烂皮病所致。

  综上,该段河道树木枯死并非由河道采砂所导致,是因为气候、土壤涵水量、森林病虫害等多种因素造成。

  5.关于“必斯营子钢铁厂、汐子焦化厂、在建中唐特钢与焦化项目取水影响居民”问题部分属实。调查组通过走访企业周边群众、到相关村委会询问了解、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三家企业用水情况如下:宁城鑫马铸业有限公司(必斯营子钢铁厂)已获得取水许可证D150429G2021-0253,批复水源为地下水,许可水量7.97万m3,计划用水量为7.97万m3,宁城鑫马铸业有限公司2021年取水量20.28万m3,对企业超许可取水问题,宁城县水利局已立案并按相关执法程序进行查处,要求企业停止超许可取水行为,现已结案。赤峰市得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汐子焦化厂)已获得取水许可证D150429G2021-0249,批复水源为地下水,许可水量30万m3。2021年赤峰市得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计划用水批复量为20万m3,2021年实际年取水量3.76万m3,不存在超计划超许可取水问题。中唐特钢与焦化项目属于在建项目,2021年4月7日,赤峰中唐特钢有限公司已委托水利部牧区水利科学研究所编制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现已编制完成初稿。在建的中唐特钢与焦化项目只涉及施工期生产抑尘用水及工人生活用水,生产抑尘用水取用宁城县绿源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已签订供水协议;生活用水方面,企业已与赤峰市得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用水协议,取用赤峰市得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院内自备水源井地下水。2022年2月20日,赤峰中唐特钢有限公司向宁城县水利局对中唐特钢与焦化项目施工期临时取水事宜予以报备。2022年2月28日,宁城县水利局同意中唐特钢与焦化项目施工期生产、生活临时取水事宜并予以告知,同时要求中唐特钢做好施工期临时取水水源计量工作及水资源费用缴纳工作,待施工期结束停止使用临时水源,并报水利局予以备案。为保障中唐特钢与焦化项目用水需求,2021年宁城县政府投资2.9亿元,建成了天义至汐子园区27公里中水回用工程,由天义城区污水处理厂向汐子工业园区供应中水,2022年2月已进行试运行,具备供水条件,日供水能力达到4万吨。

  经调查组深入3个企业周边的村组核实,村民表示已通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饮水安全问题,调查过程中无反映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取水对其生活造成影响的问题。同时,鑫马铸业取水水源位于老哈河南岸岸边,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地下水资源勘查与区划报告》(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二〇一七年十一月编制)中老哈河流域必斯营子上游SK10号钻孔抽水试验资料,必斯营子村区域水位埋深3.76-4.44m,含水层厚度2.09-13.34m,水质良好,富水性较强,属于水量较丰富区,单井涌水量达1000m³/d以上,对于超许可部分水量,不会影响到周边村民生活取水问题。

  6.关于“焦化厂气味影响居民等问题”部分属实。调查组对赤峰市得丰焦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公司焦炉、化产车间区域可闻到轻微气味,厂界外200米气味不明显。通过现场检查及查阅监管记录,未发现企业不正常运行或擅自停运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赤峰市得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00万吨/年焦化项目于2010年2月取得环评批复(内环审〔2010〕9号),2014年8月建成投入试生产,2016年7月通过环保验收。现场核查时,调阅企业自2020年以来的厂界无组织废气及焦炉炉顶废气检测报告10份,有组织废气检测报告5份,检测结果均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距离该焦化项目最近的村庄是企业东北方向的汐子镇北山咀村五组黑牛湾(该村庄正在实施整体搬迁安置工作),项目边界与村庄直线距离约1200米,现场核查时在北山咀村五组黑牛湾未闻到异常气味。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赤峰市得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厂界和北山咀村五组黑牛湾进行了异味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标准;现场调查人员对在黑牛湾居住的群众随机进行了走访调查,个别群众反映偶尔感到会有轻微气味。

  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2022年4月5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宁城县委、县政府对存在的问题能够立即整改的坚决做到立行立改,对暂时无法完成的切实做到长期坚持。同时,将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举措,全力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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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0D2NM2022040100172021年11月份,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特木尔太镇的蒙中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未开具转移联单从连云港市和赤峰市运输大量剧毒危险废物,把运来的剧毒危险废物填埋在厂区内的大坑里,存在污染隐患。乌兰察布市土壤  蒙中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1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位于土牧尔台镇西北6.00km处,项目占地面积340.17亩,2019年6月开始建设。2020年6月1日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同年6月17日投入运营。

  经营范围: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固体废弃物收集运输(危化品除外)、综合利用、安全处置、处理贮存及各种环保技术咨询、工程服务及环保设施运营服务。

  1.关于“2021年11月份,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特木尔太镇的蒙中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未开具转移联单从连云港市和赤峰市运输大量剧毒危险废物”的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

  针对反映的存在“未开具转移联单从连云港市和赤峰市运输大量剧毒危险废物”的情况,察右后旗成立工作专班,对企业2021年10月1日—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相关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核实情况如下:

  (1)求证情况。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发函至赤峰市生态环境部门求证,4月3日收到回函证实,2021年以来未发现该市向企业违法转移危废行为;对转移联单与来自赤峰市的拉运车辆进行比对,未发现拉运过无转移联单以外的其他危废;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发函至连云港市生态环境部门求证,4月4日收到回函证实,2021年以来未发现该市向信访举报企业转移过危废行为。通过查看视频,将转移联单与进入企业拉运车辆进行比对,所有进入企业的拉运车辆均与转移联单上的车辆牌号一致,未发现无转移联单以外的拉运车辆进入厂区。

  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经函证、厂区视频比对等,没有发现不开具转移联单从连云港市和赤峰市运输大量剧毒危险废物进入乌兰察布察哈尔右翼后旗土牧尔台镇的情况。

  (2)台账核实情况。将该厂转移联单与企业危废入库单进行比对,不存在无转移联单以外的危废入库现象;将转移联单与企业车辆过磅单进行比对,不存在无转移联单以外的危废车辆过磅现象;将转移联单与企业化验单进行比对,未发现企业化验过无转移联单以外的其他危险废物现象;将转移联单与填埋记录进行比对,未发现填埋过无转移联单以外的其他危险废物现象;对委托单位与企业经营收入进行比对,未发现除委托单位以外的其他财务进账。

  (3)走访谈话情况。察右后旗公安局对企业门卫、调度人员、办公室文员等8名相关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到目前企业生产经营与实际情况一致,也未发现异常。

  鉴于以上证据核实,反映“未开具转移联单从连云港市和赤峰市运输大量剧毒危险废物”情况不属实。

  2.关于“填埋在厂区内的大坑里,存在污染隐患”的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1)所反映“大坑”情况。经排查核实,所反映“大坑”实为柔性填埋场(该填埋场2020年7月取得合法手续建成运营,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符合填埋场建设标准),存在填埋行为。2021年以来,该企业在柔性填埋场共填埋危险废物3.88万吨,填埋的危废种类共18大类、40种,均有危废转移联单,且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范围内。

  市旗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在对企业全面检查中,发现厂外北墙底20米处一个坑,为进一步论证安全性,于2022年4月6日,对该坑4个点位进行了开挖(开挖深度3米),未发现有危废填埋。

  (2)监测数据情况。水质方面:依据该企业《地下水监测报告》(2021年1月—2022年2月),确认33项指标结果均达标,满足排放限值。

  土壤方面:依据该企业《土壤年度监测报告》(2021年11月,由内蒙古亚普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确认8项监测指标结果均达标。

  安全性方面:依据企业《填埋场环境安全性能评估报告》(2021年12月20日由上海甚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证实该填埋场设计建设规范、环境监测结果达标,处于安全可控状态,环境、安全性能良好。

  (3)污染隐患排查情况。①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加强,如柔性填埋场工作完毕后临时覆盖膜未完全有效压实;柔性填埋场膜上泥土未达到每日完全清洁。

  ②现场环保标志标识需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对现场老化的部分环保设施标志需进一步更新,对部分损坏的及时更换维护。③企业环保设施巡查管理需进一步加强,比如柔性填埋场四周围挡需要进一步加固,防止大风天气破坏。环保设施专人巡查频率需进一步加强。④企业应进一步细化落实安全和环保隐患排查制度,加强隐患排查的频率,认真落实隐患整改。

  部分属实  一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严格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员工安全和环保学习教育,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针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企业已按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填埋场临时覆盖膜作业工作,严格落实岗位管理责任。针对企业未严格落实巡查制度的问题,企业进一步完善了日常巡查等各项制度规定。

  二是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环保和安全的监管巡查力度,强化行业指导,对水质、土壤等指标进行随机抽检,确保企业始终安全高质运营。

  阶段性办结无11X2NM202204010024  巴彦淖尔市静脉产业园高新技术环保有限公司(危废处置企业):

  1.白天休息晚上开工,超标排放废烟、废气、废水,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产、生活和地下水资源。处置的垃圾多来自农药厂、化学实验室生产的垃圾,正常处置期间,居民不能出门,农业减产、牲畜死亡、居民得病。

  2.该企业夜间开工时不按科学比例配置危险废物、私自加大掺烧比例,特意在夜间加大处置力度,致使中联水泥部分产品严重不达标,造成二处污染。

  3.该企业在处置过程后,有时晚上偷偷丢弃危废包装物,污染附近土壤。

  4.该企业仓储库房堆满危险废物、味道巨大;危废不分类,无防范措施,存在自燃、爆炸隐患。

  5.该企业规划于居民集中居住地1公里,且位于上风向。

  6.大部分危险废物化验指标严重超标,不符合水泥窑处置要求。

  7.该企业仓储库房建在泄洪河道中,隐患较大。

  巴彦淖尔市水,土壤,大气  (1)关于投诉人反映“1.白天休息晚上开工,超标排放废烟、废气、废水,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产、生活和地下水资源。处置的垃圾多来自农药厂、化学实验室生产的垃圾,正常处置期间,居民不能出门,农业减产、牲畜死亡、居民得病”的问题,部分属实。

  一是“白天休息晚上开工,超标排放废烟、废气、废水,严重影响地下水资源,处置的垃圾多来自农药厂、化学实验室生产的垃圾”的问题,部分属实。

  核查情况:经乌拉特前旗生态环境分局现场调查,结合日常监管掌握情况,巴彦淖尔市静脉产业园高新技术环保有限公司是利用巴彦淖尔中联水泥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弃物的企业,该公司2016年投产以来,生产时间与协同生产企业一致,实行24小时三班、每班五人倒班工作制度,不存在白天休息晚上开工的问题(另该公司于2021年9月停产检修,至今未生产)。

  该公司与中联水泥为协同生产企业,两家企业在生产期间共用同一套生产系统、同一套24小时在线监测系统。根据乌拉特前旗生态环境分局及第三方机构对该公司2018年至2021年废气、地下水、土壤污染监测结果,该公司各项检测数据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2021年废气排放在线监控数据,未出现日均值超标,不存在超标排放废烟、废气问题。清洗危险废物产生废水经收集后,全部输送至炉窑焚烧处理,并经调取该企业2021年地下水监测数据,数据结果正常,不存在超标排放废水,严重影响地下水问题。此外,该公司处置的危废中,确实有农药包装物及化学实验室产生废物,均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508230059)经营范围内,属合法生产。

  二是“正常处置期间,影响周围居民生产、生活,居民不能出门,农业减产、牲畜死亡、居民得病”的问题,不属实。

  核查情况:该公司位于大佘太镇乌兰村白彦花组西南方向1公里处,经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人民政府走访询问白彦花组十余户居民,距离该公司最近的乌兰村白彦花组近三年种植玉米亩均产量分别为1900斤、1900斤、2200斤,牲畜饲养量保持在4000只左右,因动物疫病、落羔死亡数分别为44只、56只、32只,患癌症、心脑血管疾病死亡3人,周边地区农田亩均产量、牲畜死亡率、居民因病死亡率与大佘太镇其他地区相比,无明显差异,居民未反映因异味不能出门等问题。

  (2)关于投诉人反映“2.该企业夜间开工时不按科学比例配置危险废物、私自加大掺烧比例,特意在夜间加大处置力度,致使中联水泥部分产品严重不达标,造成二处污染”的问题,部分属实。

  核实情况:该公司自2021年9月停产检修至今,一直未启动生产。经乌拉特前旗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调查,2021年9月10日,该公司曾因员工操作不当、未按比例配置危险废物,引发闪爆事故(已经处罚整改到位)。除该次突发偶然事件外,再未发生过类似情况。

  经乌拉特前旗生态环境分局查阅静脉产业园公司历年生产记录台账,除2021年9月10日因员工操作不当、未按比例配置危险废物发生闪爆事故外,该公司日间与夜间生产负荷无明显差异,未发现该公司特意在夜间加大处置力度现象。经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调阅中联水泥产品质量资料,巴彦淖尔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于2019年—2021年连续3年接受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均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19HJ-SN005,2020WJS-SN178,2021BJ-SN686),氯离子、含硫物质和重金属含量符合水泥行业相关要求,不存在致使中联水泥部分产品严重不达标、造成二处污染问题。

  (3)关于投诉人反映“3.该企业在处置过程后,有时晚上偷偷丢弃危废包装物,污染附近土壤”的问题。不属实。

  核查情况:经乌拉特前旗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该公司在生产期间将危废包装物连同固体危废一并送入固废生产线焚烧处理。同时经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人民政府询问周边5户居民,结合近年来苏木镇人居环境整治及河湖长巡查情况,未发现该公司丢弃危废包装物,不存在丢弃危废包装物问题。

  经调阅该公司2021年度土壤污染监测报告,监测项目均符合国家《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表1标准(4个取样点位,分别位于公司厂界外西北方向距离厂界80米、公司厂界外西南方向距离厂界430米、270米、240米),不存在污染附近土壤问题。

  (4)关于投诉人反映“4.该企业仓储库房堆满危险废物、味道巨大;危废不分类,无防范措施,存在自燃、爆炸隐患”的问题,部分属实。

  一是“该企业仓储库房堆满危险废物,库房味道巨大”问题,属实。

  核查情况:经乌拉特前旗生态环境分局现场调查,该公司现设有两栋共5间危废来料库房,总库容5460吨,正常生产期间实际贮存率在50%左右,2021年9月“闪爆”事故发生后该企业随即停产,目前贮存量为4686.5吨,库房内味道巨大,情况属实。该公司按照环评要求,对库房实行封闭式管理,并在每栋库房内均建设有负压管道。生产期间,库房内气体抽至炉窑焚烧处置;停产期间,库房内气体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均实现达标排放。

  二是“危废不分类,无防范措施,存在自燃、爆炸隐患”的问题,部分属实。

  核查情况:经乌拉特前旗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现场调查,结合日常巡查掌握情况,该公司根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危险废物按照液态、半固态、固态三类分区域贮存,设置危废标识牌,库房设有室内消火栓、灭火器、便携式有毒气体报警仪等防护设施,1号库房北侧设有应急救援库,不存在危废不分类,无防范措施问题。此外,在乌拉特前旗应急管理局核查中,发现该公司作为危废处置企业,虽然已落实相关防范措施,但仍然不排除由于日常管理疏漏等因素发生自燃、爆炸的可能性,责令企业已按照整改要求,进一步加强库房巡检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5)关于投诉人反映“5.该企业规划于居民集中居住地1公里,且位于上风向”的问题,部分属实。

  核查情况:该公司位于大佘太镇白彦花组西南方向1公里处,白彦花组常住人口300人左右。根据核查该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400米,符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估要求。此外,经气象部门调阅历年风向资料,该地区主导风向为东北风偏北风向,企业位置在村组西南方,不在村组上风向。

  (6)关于投诉人反映“6.大部分危险废物化验指标严重超标,不符合水泥窑处置要求”的问题,不属实。

  核查情况:经乌拉特前旗生态环境分局查阅静脉产业园公司2021年危险废物入厂前准入样品分析检测单、进厂危险废物样品分析检测单,入厂危险废物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不存在危险废物化验指标超标,不符合水泥窖处置要求问题。

  (7)关于投诉人反映“7.该企业仓储库房建在泄洪河道中,隐患较大”的问题,不属实。

  核实情况:该公司仓储库房位于厂区院内,经防汛、河湖管理、农牧业综合执法等部门现场打点核查,未占用泄洪河道。

  部分属实  针对“该企业不按科学比例配置危险废物、私自加大掺烧比例”问题。

  整改措施:责成相关部门加大巡查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规范经营、安全生产,一经发现企业不按配比危险废物,从严从重查处。

  针对“该企业仓储库房堆满危险废物,存在自燃、爆炸隐患”问题。

  整改措施:责成相关部门督促企业加强仓储库房巡查监管,企业复工后及时合理处置库存危险废物。

  阶段性办结无12X2NM202204010045阿拉善盟伊莱特塑钢型材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大量含钡废渣属于危险废物。该公司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台账,也为交由相关资质单位处理,将含钡废渣于其他物质掺杂后偷运填埋。阿拉善盟土壤  群众反映的阿拉善盟伊莱特塑钢型材有限公司已办理了营业执照,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司位于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满都海西路。

  1.关于“阿拉善盟伊莱特塑钢型材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大量含钡废渣属于危险废物。该公司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阿拉善盟伊莱特塑钢型材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氯化钡项目一期年产1.2万吨固体氯化钡项目2018年投产,项目采用碳酸钡+盐酸一步法制备氯化钡。投产后受市场因素影响,一直处于间歇生产状态,2019年产量为469吨;2020年产量为815吨;2021年产量为1300吨;2022年截至目前产量为146吨。

  经调取阿拉善盟伊莱特塑钢型材有限公司2万吨/年氯化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阿拉善盟伊莱特塑钢型材有限公司2万吨/年氯化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内环审〔2010〕132号)、阿拉善盟伊莱特塑钢型材有限公司2万吨/年氯化钡项目一期1.2万吨固体氯化钡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意见(自主验收),该项目产生的“含钡废渣”(主要成分为:氢氧化钡、氢氧化镁、氢氧化钙、氯化镁、氯化钙、氯化钡、氯化钙、硫酸钠、硫酸钡、硫酸镁、硫酸钙等无机化合物)为危险废物,经无害化处理后的产物,属一般固废。无害化处理的过程为反应残余物经洗涤、投加过量硫酸钠去除残余物中可溶性钡盐,生成硫酸钡等不溶物,经板框压滤机压出“含钡废渣”(调取企业化验室记录,投加硫酸钠质量为可溶性钡盐反应所需质量的110%)。同时,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乌斯太分局于2022年4月6日委托宁夏安谱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污泥车间污泥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未检出可溶性钡离子(NAJGF202201)。阿拉善盟伊莱特塑钢型材有限公司委托内蒙古环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该项目板框污泥做了危险特性预判分析报告,预判结果为:该项目产生板框污泥不具有腐蚀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危险特性。比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硫酸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反应残余物、废水处理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

  2.关于“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台账,也未交由相关资质单位处理,将含钡废渣于其他物质掺杂后偷运填埋”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该项目运行以来,共处置“含钡废渣”81吨,环评中要求将该固废送往中盐水泥厂用于生产水泥。该企业提供了固废台账,台账显示所产生的“含钡废渣”全部送往中盐水泥厂,实际调查中发现该企业未按照环评要求将“含钡废渣”送往中盐水泥厂处置,而是由企业负责人雇佣社会车辆运至内蒙古金瑞煤炭商贸有限公司配煤,煤炭销往周边电厂,存在未按环评去向处置一般固废的问题。

  部分属实高新区已责令该企业规范一般固废台账和处置去向,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处15万元罚款。该企业按照环评要求对渣池内剩余96吨废渣全部无害化处理后送往园区一般固废填埋场处置。已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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