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双方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下转第3版 ■上接第1版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等国家相关部门文件要求,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是我区对2019-2021年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有关限额、定额扣除标准按照国家授权上限执行,属顶格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