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加强统筹谋划,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强能力建设,加快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系统化、现代化发展,为推进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支撑。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优化调整了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监测点位,构建覆盖森林、草原、荒漠、湿地和沙地生态系统的全区生态监测网络。
统筹推进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质量监测工作。加强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协同控制监测,分类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细颗粒物(PM2.5)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组分监测。加强“一湖两海”水生态监测,呼伦湖成为国家首个试点开展水生态监测及考核评价的湖泊,常态化开展乌梁素海、岱海水生生物监测,并建设完成呼和浩特市黄河水质超级站。
强化监测支撑和服务,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科学支撑。圆满完成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期间环境质量监测预报保障任务,开展黄河流域环境质量监测,并建成呼包鄂乌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平台。
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继续建设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和乌兰察布市建设PM2.5与VOCs组分协同监测点。加强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在12盟市增设城市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站点、在重点工业园区布设非甲烷总烃监测站点。
组织做好国家环境监测网的运行保障工作和自治区环境监测网运行管理工作,增加监测人员编制,加强人员培训,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准、全。同时,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有效整合与互联互通,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提升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质量关联分析和综合分析能力,提高数据使用和服务效能。
以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准确性为目标,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提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完善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管体系,加强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逐步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大监测”格局。
(李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