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同步加强自然生态保护,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有关部门紧密协作、通力配合,共同推动全自治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加强源头防控 坚定不移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
内蒙古始终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全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深入落实。呼伦湖成为全国首个试点开展水生态监测及考核评价的湖泊,“一湖两海”综合治理“十四五”计划实施的49个项目已启动32个,完成投资22.41亿元,水域面积和水质保持稳定。察汗淖尔实施农田“水改旱”22.73万亩、草原生态修复21.63万亩,开工建设湿地公园,流域地下水位逐步回升。图牧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6项整改任务全部完成。乌海及周边地区制定实施了“十四五”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联防联控联治工作机制,全面强化矿区、园区、城区和大气、水、土壤环境一体化整治。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整治已完成相关区域人工修复治理,转入长期监测、自然衰减阶段。
着力完善顶层设计,印发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内蒙古自治区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规划(2020—2035年)》《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以及“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水资源配置利用、林业和草原保护发展等系列专项规划22个。着力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全区退出煤矿产能330万吨,转出水泥熟料产能315万吨。非煤产业、制造业、高新技术业增加值分别同比增长8%、11.3%和22.4%。新能源装机占比达到35.2%,发电量占比达到19.8%,分别同比提高0.8个和3.6个百分点。着力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成立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编制完成《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专项排查整治“两高一低”项目,加强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积极融入全国碳市场,全区172家纳控电厂履约完成率99.80%(按履约量计)。在全国率先开展火电行业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
把握工作重点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蓝天保卫战方面,完成重点行业特别排放改造24家、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45项,实施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4家,完成燃煤散烧整治11.59万户,指导推动包头市列入国家清洁取暖改造城市范围,建成自治区级及中西部6个盟市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平台。碧水保卫战方面,封堵停用入河排污口162个,新建园区污水处理厂5座、提标改造18座。新增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93个,编制完成滦河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哈拉哈河被评为国家首批9个美丽河湖优秀案例之一,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列入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完成300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净土保卫战方面,完成10.5万亩耕地安全利用和1.29万亩耕地严格管控任务,将139处建设用地地块纳入优先管控名录。深入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与北京市等4省(直辖市)建立华北地区危险废物联防联控联治合作机制。常态化推进医疗废物、废水环境监管。
坚持统筹兼顾 全面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全面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内蒙古启动实施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全区实施草原禁牧4.04亿亩,草畜平衡6.16亿亩,完成营造林725.8万亩,种草1667万亩,沙化土地治理530.3万亩。在河湖湿地保护修复方面,全面完成全自治区河流、湖泊管理范围划定,深入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完成水土流失综合治理1198万亩,10个国家湿地公园通过验收,申报国家重要湿地36处。在自然保护地监管和矿山环境治理方面,积极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2017—2021“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重点问题整改完成率达到92.9%,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修复232.4平方公里。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全面开展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本底调查,圆满完成《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线上布展及主题宣传,内蒙古受邀在生态文明论坛作主旨报告。在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方面,包头市达茂旗被命名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兴安盟、呼伦贝尔市根河市获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全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数量分别达到8个和6个。
积极深化改革 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着力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监管机制,基本完成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制定出台《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全面推行林长制,建成了覆盖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嘎查村的五级林长管理体系。着力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保障,制定颁布《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探索实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制度,开展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执法,与黑龙江、吉林、辽宁、陕西、宁夏5省(自治区)签订了执法联动协议。内蒙古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2251起,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分别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3366起、6010起和9666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