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政府监管、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安全责任。《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非居民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据了解,我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约136万户,占燃气总用户的27.4%。为加强瓶装燃气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瓶装燃气实行实名购买制度,并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负责为燃气用户提供、配送、安装燃气气瓶(包括角阀和减压阀),并承担相应的维护、更新和安全用气管理责任。瓶装燃气经营者还应对燃气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委托专业运输单位配送瓶装燃气的,应当加强对配送人员和车辆的管理。
《条例》还明确了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安全用气责任。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保证交付的房屋符合《条例》规定,并承担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责任,且承租人应当承担日常燃气使用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