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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郭振有、郭俊业(或其全部法定继承人):

  回民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18日依法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委托我中心送达。现郭振金、郭振全、郭振义、郭振奎、郭振英已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但不能提供你二人下落或你二人的法定继承人信息,现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为清除校园隐患,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回民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征收决定并发布2021年第107号《房屋征收公告》,被征收房屋位于此次征收范围内。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调取了被征收房屋相关档案。经查,被征收房屋坐落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草市街2号,房屋登记所有权人郭俊杰,共有人郭俊业,房屋所有权证号:呼字第03215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40.66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其余附属用房面积419.1平方米。现房屋所有权人郭俊杰已去世,被征收房屋至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郭振有、郭振金、郭振全、郭振义、郭振奎、郭振英作为法定继承人并未放弃继承权,但至今不能就继承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尚未发现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故郭振有、郭振金、郭振全、郭振义、郭振奎、郭振英为本决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共有人郭俊业经多方查找未果,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因此,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工作顺利推进,结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坐落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草市街2号(呼和浩特市第八中学东侧)房屋实施征收,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安置。以下提供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一)货币补偿

  1.住宅房屋评估价值补偿金额:2703574元;

  2.附属房屋评估价值补偿金额:301929元;

  3.装修及附属设施评估价值补偿金额:28716元;

  综上,被征收房屋经内蒙古正翔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估价报告书编号:内正翔估字[2022]第0007号),该房屋征收补偿价格为人民币3034219元。

  (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面积336.9平方米;

  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所标明的面积240.66平方米×1.4=336.9平方米;

  异地回迁地址:北二环快速路北侧南麓雅筑(元山子回迁小区),提供三套房源合计355.74平方米,分别是3#楼1单元401室145.81平方米;10#楼1单元1602室93.02平方米;13#楼1单元201室116.91平方米。

  2.附属房屋评估价值补偿金额:301929元;

  3.装修及附属设施评估价值补偿金额:28716元;

  4.综上,产权调换面积336.9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330645元。

  产权调换所产生的平米差,依据第三方评估公司根据周边房屋市场价据实结算。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应当自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的方式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选择确认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二、鉴于各被征收人就各自应得补偿数额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房屋征收部门决定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对全部补偿款予以提存,待各被征收人就应得份额达成一致或依法确认后予以支取。

  三、被征收人应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自行搬迁,并将房屋腾空交付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拆除。

  被征收人如对本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空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现予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可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载明的程序主张权利。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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