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作为以下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义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联系人:陈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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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2022年7月5日
单位:元
债权本金金额(截至2022年5月15日) 51,717,464.69
债权利息金额(截至2022年5月15日) 54,879,038.37
序号
1
债权总额(截至2022年5月15日)
106,596,503.06
原贷款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
借款人
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人
内蒙古开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地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张连祥、范俊秀、乔优卿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利息、费用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长城内蒙古分公司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