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落实方面,将学生资助政策作为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将其总体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自治区与盟市财政的责任。各级财政严格根据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足额安排各项学生资助经费。资金分配方面,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紧密结合各地各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分配因素及占比,最大程度地体现国家、自治区的设立初衷,体现中央和自治区精准分配的有关要求。资金拨付方面,从2021年起,财政部将学生资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中央和自治区的各项资金直接由自治区财政下达到旗县级财政。同时,各地使用资金后,将数据上报到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依托该监控系统,自治区可定期调取各盟市、旗县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
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区共落实各级各类学生资助资金达418.1亿元,资助学生4579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