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些重要论断,既是对民族平等这一立国根本原则和全面依法治国这一治国理政基本方略的重申和强调,又是对我国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丰硕成果的肯定和总结,也是加快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为我们在法治轨道上调节民族关系、保障民族团结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内蒙古作为我国第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区,具有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加强民族团结,根本在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好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呵护好“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需要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坚定不移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始终坚持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
坚持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就要全面贯彻宪法、强化法治保障。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坚决维护宪法权威,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维护国家统一和加强民族团结有机结合,强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衡量标准,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全面检视民族法治建设方面的短板弱项,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有序推进涉民族事务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等工作,将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的各项要求融入国家法治体系之中。就内蒙古而言,要深入学习宣讲好、贯彻落实好自治区首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充分发挥其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积极作用。
坚持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就要坚持一视同仁、确保人人平等。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不搞法外的从宽从严,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保证各族公民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要持续不断地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增进一体,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让各族群众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共同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就要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法律界限。以法律为准绳,法律规定什么权益就保障什么权益,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涉及各民族群众的一般性社会事务工作简单归结为民族工作,不能把涉及各民族群众的民事刑事问题简单归结为民族问题,不能把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为民族矛盾,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运行。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抓住各族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发现问题要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将问题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严防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要独具法眼、一断于法,严密防范、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
坚持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就要弘扬法治文化、传承法治精神。要坚持以文化人、以文育人,坚守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中国立场、中国方案和中国声音,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民族法治文化传播途径,广泛深入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国家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帮助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要从强化学理支撑、凝结经验共识、打造高端智库、提供决策参考等方面下功夫、做文章,做深、做细、做实、做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治理论的研究工作,为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治理论的学术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贡献智慧力量。充分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将“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以道德品性、社会责任能力、民族与国家情感的养成作为法学人才培养的根基,加强对高校学生法治理论、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的教育培养。要把宪法和民族法律法规普及与爱国主义教育结合起来,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广泛开展社会普法宣讲、青少年法治教育,大力建设法治宣传教育基地、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
坚持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各项工作,我们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用法治精神引领、用法治思维谋划、用法治方式实施和推进各项工作,不断开创民族工作法治化的崭新局面,为“把祖国北部边疆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作出应有贡献。
(作者单位分别系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内蒙古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