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思想认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煤炭保供的部署安排,深刻认识能源保供对稳住经济大盘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煤炭保供在能源保供中的基础性、兜底性作用,以高度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和责任担当,完成好煤炭保供的政治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各盟市切实担负起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加强保供煤矿、“不放心”煤矿的监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强化全员安全生产管理,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强化生产协调。各盟市不折不扣落实煤矿联合试运转延期、满产达产、产能指标置换承诺、边组织生产边办手续、先行用地等各项增产措施,努力增加煤炭产量。不得以任何理由实行区域内煤矿“一刀切”停产,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要强化供应监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与用户签订的中长期合同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履约率必须达到要求。坚决打击变相涨降价、未经同意撤销合同、虚签合同、不按期上报履约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履约等各种影响正常保供秩序的违规行为。
此外,《通知》还明确要进一步强化储备管理。先期承担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任务的盟市要进一步压实承储企业责任,储备能力、储备量要达到国家要求。各盟市要督促煤炭生产企业、发电企业达到国家要求的储备能力、储备量。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兴安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等自身供煤能力不足的盟市,要依托当地煤炭集运站、煤炭物流基地等建立应急煤炭储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