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是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对释放科技创新潜力、激发创新活力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内蒙古始终把人才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持续提升人才工作的影响力和开放度。为构建更加开放的科技人才引育新格局,优化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不久前,自治区科技厅发布了《科技人才激励政策十五条》(以下简称十五条)。
十五条有哪些亮点?我区科技人才将获得哪些“红利”?记者就此采访了自治区科技厅相关负责人。
问:科研人员可以享受哪些政策红利?
答:十五条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调整科研团队。十五条进一步精简了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科目,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费用预算。进一步扩大预算调剂权限,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将包干制范围扩大到自然科学基金所有项目、人才类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
问:哪些人能使用科研经费?
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科研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
问:在哪些方面扩大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答:除简化预算编制外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问:在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方面采取哪些措施?
答:科研经费500万元及以下、500万元至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部分间接费用最高可提高到30%、25%、20%。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结合自治区直属高校、科研院所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鼓励各单位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问: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有哪些举措?
答: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等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内部审批流程。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