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实施“乙类乙管”?主要基于三方面原因:
1.从病毒变异情况来看,新冠病毒感染的潜伏期更短、致病力明显下降,将逐步演化为常见的呼吸道传染病;
2.从疫情形势来说,虽然感染人数多,但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占比超过90%,重症率和病亡率极低;
3.结合我国防控基础情况看,目前累计接种疫苗超过34亿剂次,3岁以上人群全程接种率超过90%,药物研发取得进展,积累了疫情防控和处置经验,防治能力显著提升;
因此,我国已具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基本条件。
“乙类甲管”与“乙类乙管”在防控措施方面主要有四方面不同:
1.从报告时限来讲,针对“乙类甲管”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乙类乙管”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2.从隔离措施来讲,“乙类甲管”对疑似病人以及病人、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以及病人、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乙类乙管”根据病情需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3.从区域管理来讲,对已经发生甲类(包括“乙类甲管”)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可以采取隔离措施。
4.从交通卫生检疫来讲,发生甲类(包括“乙类甲管”),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乙类乙管”不实施该措施。(贺嘉琦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