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设立的工作机制、加挂的牌子、出具的证明事项,切实减轻村级组织负担,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增强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整体效能为主线,以为村级组织和村干部减负为目标,以推动党政机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党政群机构)工作思路和作风务实转变为保障,深化拓展基层减负成果,加强源头治理和制度建设,力争到2024年年底基本实现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权责明晰、工作机制精简高效、牌子简约明了、证明依规便民,农村基层治理水平不断提高,为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组织保障。
二、梳理明确村级组织工作事务
(一)明确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事项。加强嘎查村党组织对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实行村民依法自治,发展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明确村级组织工作职责。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对村级组织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事项予以明确。列入指导目录的事项,由村级组织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
(二)规范村级组织依法协助工作事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依法依规明确村级组织应当协助党政群机构开展的工作事项。对村级组织协助开展的工作事项,相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保障。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协助或者委托村级组织开展事务的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和工作内容。建立村级事务准入机制,对确需村级组织协助和代办的公共服务事项,由组织、民政、农牧部门审核把关,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批准。未经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建立嘎查村事务分流机制。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要探索以清单等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强化村级组织兜底服务、综合服务能力,积极推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至村级综合服务站办理,并加强督促指导。对交由村级组织代办的公共服务事项,由乡镇党委和政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对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事项,要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在征求村级组织意见基础上,由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政府依法购买。对村民群众确有需要,但村级组织难以承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由苏木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协调解决。要动员引导农牧民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村级事务。
(四)推进嘎查村信息化建设。要加快建设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支持旗县(市、区)政务服务网络向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延伸,推动政务服务自助一体机向嘎查村覆盖,逐步迁移或者集成嘎查村各项业务应用系统,盟市、旗县(市、区)新建业务应用系统原则上不再单设村级服务终端或者向村级延伸。以旗县(市、区)为单位,清理整合面向村级组织的微信工作群、政务APP,不得简单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者录制视频等作为评价村级组织是否落实工作的依据。持续深化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分级应用,加快村级数据资源建设,逐步实现村级组织工作数据综合采集、多方利用。
(五)完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以问题解决到位、农牧民群众满意为导向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形式主义问题。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整合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填报的各类表格,每年年初统一交由苏木乡镇(街道)安排村级组织按规定频次填报。未经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
三、全面规范村级工作机制牌子
(六)严控党政群机构设立的村级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工作机制牌子指导目录》,全面整合规范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级工作机制,可以由村级组织和农村牧区基层群团组织办理的事项,不再新设村级工作机制和专人专岗,工作保障由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应当协调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向村级组织转嫁保障责任。
(七)整合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办公场所。要优化嘎查村综合服务设施布局,统筹推进嘎查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农区党群服务中心不低于200平方米、牧区不低于150平方米。落实村级代办“八有”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村级综合性服务团队或者服务岗位,将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办公场所、各类面向农牧民的服务和活动阵地统一纳入嘎查村党群服务中心管理。
(八)规范嘎查村挂牌数量和标识。嘎查村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悬挂嘎查村党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标牌和嘎查村党群服务中心、嘎查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标识。标牌上要使用嘎查村规范全称,式样一般为条牌,标牌颜色除嘎查村党组织使用白底红字外,其他一般使用白底黑字,标牌文字要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字体一般为宋体,材质和大小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标识式样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文明办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4个标牌和2个标识外,一般不得悬挂其他标牌、标识。嘎查村综合服务设施内部实行“一室一牌”,设置综合服务机构标牌、办事服务指引牌和功能区门牌,取消无内容、无保障、超出职能范围的虚牌。依托村务公开栏张贴并定期更新有关信息,采取集中展陈形式展示村级组织获得的各类表彰奖励和创建成果。
四、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九)压减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负面清单》,明确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凡缺乏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动态梳理要求村级组织出具的、虽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文件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村级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及时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十)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确需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在全区范围内分类明确证明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村级组织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依法据实提供证明。对未统一规范,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证明事项,村级组织能够核实的,要据实出具。对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存在法律风险的,要调查核实,组织村民议事协商,必要时组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积极推行基层治理信息网上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和政务信息系统数据共享核查,有效提升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效能。
五、组织保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分级建立工作台账,推动各项任务落实。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逐一规范针对村级组织的工作事项。自治区民政厅、党委组织部、党委农牧办(农牧厅)要强化牵头协调职能,抓好统筹指导、资源整合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项纳入盟市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纳入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
(十二)强化监督管理。盟市、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完善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力度,及时纠正随意增加村级组织负担的行为,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要依托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线上即时监测。各盟市要及时将本地区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情况报自治区民政厅、党委组织部和党委农牧办(农牧厅)。
(十三)激发基层活力。村级组织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强与相关党政群机构的工作衔接,健全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要勇于担当、务实奉献,集中精力做好带领发展、推进治理、为民服务等工作,以更加奋发的精神状态、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组织农牧民群众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城乡政策衔接,将规范城市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一体推进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
(一)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事项指导目录
类别履责事项主要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政治组织类 1.嘎查村党组织全面领导嘎查村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
2.宣传贯彻执行党的主张。
3.讨论和决定村级重要问题并及时向苏木乡镇(街道)党委报告。
4.领导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5.加强嘎查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党员教育管理。
6.组织、宣传、凝聚和服务群众。
7.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自我管理类
8.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妇女和儿童工作等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
9.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加强生产服务协调。
10.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依法管理属于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11.引导嘎查村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12.遵守并组织实施嘎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13.教育引导村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民族团结。
14.建立村务档案,做好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15.做好民间纠纷调解。
16.健全和落实嘎查村议事协商决策制度。
17.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18.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19.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农牧民开展自救互救。
20.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1.发现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向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2.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当地的信访事项。
23.督促动员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普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信访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自我教育类 24.宣传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义务。
25.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6.对农牧民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27.组织农牧民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自我服务类 28.根据需要编制并实施建设规划,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9.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30.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31.配备机电井管理人员,划定地下水管护责任区,对所辖农业机电井实行网格化管理。
32.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等情形的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33.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34.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做好妇女关爱工作。
35.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组织和扶持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36.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对其进行法治教育。
37.组织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
38.反映嘎查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嘎查村民的合法权益。
39.做好集体土地的发包工作;珍惜并合理利用黑土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保护黑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黑土地的行为。
40.发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等情形的,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
41.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42.组织农牧民参与农村牧区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43.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
44.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45.按照征兵政治审查有关要求,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46.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47.为返乡、入乡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
48.组织辖区农牧民、居民和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49.动员和组织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诈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征兵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自我监督类 50.开展嘎查村民主评议。
51.开展嘎查村务公开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二)村级组织依法协助工作事项指导目录
类别协助工作事项主要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经济类 1.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2.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3.协助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4.协助做好本辖区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土地调查、农业普查等统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
社会类 5.协助搞好社会治安,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嘎查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6.协助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7.协助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8.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社会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和申报公示等工作。
9.协助政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0.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11.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12.协助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13.协助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14.协助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15.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
16.协助政府及公安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17.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18.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19.协助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登记辖区内老年人的信息,收集反映养老服务需求及意见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生态类20.协助旗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监测草原生态状况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情况。《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工作机制牌子指导目录
序号类别基本内容主要依据1 村级组织
和工作机制
1.嘎查村党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
2.嘎查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3.嘎查村群团等组织: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民兵组织。4.村级工作机制:便民服务站、退役军人服务站、社会工作服务室、扫黄打非工作站。2标牌标识1.四个标牌:嘎查村党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2.两个标识:嘎查村党群服务中心、嘎查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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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负面清单
序号证明名称办事途径1亲属关系证明索要证明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村民据实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2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索要证明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村民据实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村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4村民养犬证明养犬村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5无犯罪记录证明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6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由苏木乡镇(街道)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分别出具。7人员失踪证明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8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索要证明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村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9出生证明村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10健在证明索要证明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11死亡证明索要证明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正常死亡证明由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12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13残疾状况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14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索要证明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村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15就业状况证明村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由村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16个人档案证明索要证明部门通过与村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村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17村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投资办企业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索要证明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村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18遗产继承权证明索要证明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村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0证件遗失证明村民遗失身份证、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