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龙作为合法权利人,现公告要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支行根据孙小龙的要求,协助其办理抵债资产转移登记手续;要求下表中剩余债权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权利义务承继人向孙小龙履行相关法律文件确定的偿付义务及担保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孙小龙
2023年7月4日
资产清单
抵债资产 抵债情况
1
抵债资产债权请求权 处置基准日:2023年3月20日
位于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宝日陶勒盖街、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巴彦乌拉街商业房产及土地,房产面积合计5,631.14平方米;分摊土地面积合计2,828.37平方米。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5)西执字第103号执行裁定书,将抵押人所有的上述商业房产作价抵偿西乌珠穆沁旗大华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刘永恒、高蕾、赵治文、邹玉峰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支行欠款17,608,524.39元;该抵债裁定生效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支行取得抵债资产所有权,但尚未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于2017年12月26日将上述资产以债权转让形式转让于我司,我司享有与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内蒙古2017年ST-TX008号)项下的债权请求权。
剩余债权
西乌珠穆沁旗大华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金(元)
0
利息(元)
1,364,407.86
债权合计(元)
1,364,4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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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公告清单中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20日(基准日),债务人应支付给孙小龙的本金、利息、罚息等按合同约定、法院判决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