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共7部分,分别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等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遴选、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等进行规范。确定科学育人、公益属性、双层遴选、动态管理的遴选原则,从办学资质、人员、课程、材料、信誉等方面规定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基本条件。同时对遴选程序、探索建立健全评估和退出机制及加强保障措施等作出明确要求。
在办学资质方面,要求非学科机构须获得主管部门的办学许可,且已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监管;在从业人员方面,非学科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在信誉实力方面,非学科机构不存在违规使用资金、抽逃资金、拖欠教职工工资等情形,不存在被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等情形,办学资金充足稳定;在培训课程和培训内容方面,亦有严格的规范要求。
实施方案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程序遴选非学科机构“白名单”,学校要按程序招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项目,最后签订服务合同。引进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引进机构所需费用按规定纳入当地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需另行收取费用的,要纳入代收费管理。引进费用标准要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并要明显低于培训机构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课后服务代收费严格遵循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并建立事前告知制度,经家长同意后方可实施。要倾斜支持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并结合实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