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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之力持续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制度,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草原需求,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建设项目和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占用草原。”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致新在解读该条例时说,“如果今后再发生破坏草原的行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介入,查处相关的违法行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切实履行好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重大政治责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8章99条,以“一条主线”“两个重点”“三大战役”“四个约束”“五个支撑”为体系,系统规定了自治区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刘致新介绍,《条例》规定坚持生态优先的政治导向和价值追求,牢牢把握党中央对内蒙古的战略定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规定了生态安全屏障建设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现降碳、减污、扩绿和增长协同推进等内容。

  《条例》坚持把保护草原和森林作为首要任务,严格执行基本草原保护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等制度,严格落实天然林保护、林地总量控制制度;规定要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条例》还完善了土地、水、矿产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红线等刚性约束制度,强化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立了生态环境精细化分区管控体系。

  “条例还规定了财政支持、科技赋能、人才培养、评价考核、监督管理等保障措施。”刘致新介绍,条例还落实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和重点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了科学有效的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李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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