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现有组成人员73人,出席本次全体会议的64人,符合法定人数。
受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孙绍骋委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林少春主持会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韶春、李秉荣、吴艳刚,秘书长施文学出席会议。自治区副主席郑光照、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杨宗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永君列席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奶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肉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条例>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关于批准《包头市再生水管理条例》的决议,关于批准《通辽市城市供水条例》的决议,关于批准《鄂尔多斯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决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会议表决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林少春向新任职人员颁发任命书。
新任职人员向宪法庄严宣誓。
自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盟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各设区的市、计划单列市、自治旗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