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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购买商品,这些事项需注意!

  □本报记者  王皓

  【案情】

  近日,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美岱召人民法庭妥善处理了一起分期购的借贷纠纷。2023年,李某在某手机店看中一款价值2999元的手机,在店员的热情推荐下,选择了通过原告公司的小额贷款服务来购买手机。双方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约定李某分18期偿还,每期还款306元,首付金额为0元。李某在商品交付确认书上欣然签字,如愿以偿地拿到了心仪的手机。原告公司声称,李某在偿还了2期款项共计612元后,便如同“人间蒸发”,再未履行还款义务。他们多次催讨无果,只好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508元。面对原告公司的指控,李某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他坚称,自己确实签署了借款协议并购买了手机,但已经偿还了7期款项共计2100多元,而非原告所说的2期。

  在仔细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后,法官终于发现了关键线索。原来,原告公司出示的已经提前垫付5508元的证明中,未提交银行转账凭证等实际转账信息,还款证明存在明显的瑕疵,故无法获得支持。而李某提交的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的还款证据材料,虽然显示他确实进行了转账,但只有10月和11月向原告预留账户转账共计612元,其他转账并非原告公司预留的账户,该收款账户也与原告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也无法被法庭采信。故法庭认定,李某确实尚欠原告公司本金2387元,并对此欠款事实予以认定和支持。同时,由于《个人借款申请表》中并未明确约定利息,且原告公司主张的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因此法庭认定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在利息的计算方式上,法庭充分考虑了李某尚未偿还的金额和拖欠时间等因素,作出了合理裁决。

  【说法】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分期购买商品时应注意,分期贷款前,要仔细阅读合同,尤其是利息和违约条款;分期费用多与期数直接相关,消费者可选择适合自身的期数;要牢记还款日,保持预登记的银行卡号处于使用状态并有充足金额用以扣费,避免因逾期还款产生违约金或不良信用记录;要知晓提前还款的条件,了解费用的收取和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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