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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执行不力”

  □本报记者  王皓

  【案情】

  日前,记者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申请执行人屈某某与被执行人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屈某某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席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进行财产申报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席某某拒不申报财产,玩起了“消失”来逃避执行。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也无车辆信息。通过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土地信息,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后通过查询智慧执行APP,发现被执行人席某某还涉及一起终本案件,遂立即启动“草原执行110”快速响应机制,锁定被执行人席某某的住所,将其拘传到案。到案后,席某某仍坚称无法履行,企图继续逃避执行,最终在看到法院拟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才主动履行了全部债务。虽然被执行人最终履行了全部债务,但鉴于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处以2000元的罚款。该起案件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经过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措施执行后终于执行到位,属于“执行难”的情形之一。

  在该院受理的另一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某高新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仲裁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某高新公司租金及其他费用594529.3元。裁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高新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发起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名下有8个银行账户,但账户内均无存款,名下无车辆信息。通过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土地信息,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三无状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种情形即属于“执行不能”。

  【说法】

  法官介绍,“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执行不能”是指案件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或不能全部执行。

  法官表示,申请强制执行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措施。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执行措施,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所以“执行不能≠执行不力”。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要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诉前、诉中要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要积极向法院提供法院难以查控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于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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