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本次会议的组成人员60人,符合法定人数。
受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伟中委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张韶春主持会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宏范、丁绣峰、孟宪东、李玉刚、艾丽华、李秉荣、吴艳刚,秘书长万超岐出席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代钦、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杨宗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永君列席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关于批准《通辽市城市行道树管理条例》的决议。
会议决定批准关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修订的《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立法条例》,关于鄂伦春自治旗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修订的《鄂伦春自治旗立法条例》,关于鄂温克族自治旗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修订的《鄂温克族自治旗立法条例》。
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会议表决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会议强调,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逐项落实好常委会全年各项工作安排,推动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落地见效。要把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作为今年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严格落实学习教育各项要求,带头做好学习研讨、问题查摆和整改整治工作,切实把正确政绩观融入和体现到承担的各项工作当中,以实际行动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自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部分全国和自治区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盟工委负责同志,各设区的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及自治旗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自治区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会后,围绕“学习贯彻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主题,组织开展了常委会专题讲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