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缴存职工租房提取额度上浮30%,缓解日常租房资金压力。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在呼和浩特市无自住住房、需租房居住的,提取额度从每年14000元上浮30%,调整为每年18200元;旗县服务部缴存职工提取额度从每年10000元上浮30%,调整为每年13000元。
重点群体租房提取额度上浮50%,精准保障多元安居需求。对于多子女家庭、被认证为“英才兴蒙”工程一至六类高层次人才、呼和浩特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一至六类高层次人才,以及18—35岁青年人,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的,租房提取额度上浮50%,缴存职工每人每年可提取21000元,旗县服务部缴存职工每人每年可提取15000元。
新增物业服务费、取暖费提取业务,降低家庭住房养护成本。缴存职工及配偶(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不超过两套自住住房的物业服务费、取暖费,每套住房每人每年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金额。
支持提取公积金用于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契税,减轻家庭购房负担。缴存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该套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套住房仅限提取一次)和契税,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金额。
新增购买、租赁车位(库)提取业务,解决购房配套停车刚需。增加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置、租赁车位(库)业务。自4月10日起,缴存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购置、租赁与所购自住住房同一小区的配套车位(库),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置、租赁费用。每套住宅限配不超过两个车位(车库),缴存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置、租赁金额。个人之间的购置、租赁行为不予支持提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