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是我国最早成立的民族自治区,呼伦贝尔是全国唯一拥有三个少数民族自治旗的地级市。新中国成立初期,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呼伦贝尔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入推进社会改革与民生建设,推动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全方位交往交流交融,为新时代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积累了宝贵历史经验。
坚持党的领导,筑牢政治根基。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凝聚各民族、发展各民族、繁荣各民族。从1922年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初步提出民族平等原则,到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再到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党的民族政策始终坚持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新中国成立后,党的民族政策在呼伦贝尔全面落地生根。1951年,新中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成立;1958年,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相继成立,地方先后成立了12个民族乡(苏木),形成了“自治区—自治旗—民族乡”三级民族区域自治体系。这一制度的建立,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历史实践深刻表明,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保证各民族永久团结的基石。必须始终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把党的领导贯穿民族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确保民族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推动共同发展,夯实物质基础。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大力发展工业、农牧业、交通与商贸,兴建了一批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工业企业,形成了从原材料供应到生产加工、再到市场销售的全链条合作模式。通过国家号召,吸引大批转业官兵、知识分子、技术工人等奔赴呼伦贝尔参与建设。各族群众在艰苦的环境下团结协作、共同奋斗,增进了友谊,改善了生活,让“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潜移默化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各种问题的总钥匙。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让各族群众在共同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中,不断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物质基础。
促进文化互鉴,凝聚精神力量。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在呼伦贝尔大力开展扫盲运动,不断夯实各民族沟通交融基础。各族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参与彼此的民俗活动,在饮食、服饰、艺术等领域,各民族文化相互借鉴、交融共生,让交往交流交融的精神纽带愈发坚韧。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必须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引导各民族文化在交往交流交融中互学互鉴,进一步增强各族群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和对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归属感。
聚焦民生改善,夯实社会基石。新中国成立初期,呼伦贝尔不断推进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持续改善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各民族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密切往来、频繁互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在朝夕相处中增进了解、加深信任,为交往交流交融注入了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党和国家在呼伦贝尔重点布局发展煤炭、森工、机械、纺织、皮革、食品加工等产业。当地党委、政府陆续创办工农速成中学、专业技术学校、师范专科学校等,惠及广大劳动人民子弟入学就读。世代生活在大兴安岭密林深处的鄂伦春族群众,在实现当家作主、生活水平稳步提升后,超八成青壮年实现扫盲脱盲。国家同步在呼伦贝尔大力兴建医院、文化站等公共服务设施,推动发展成果由各族群众共建共享,有效增进各民族情谊、拉近心理距离,持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助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走深走实。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凝聚民力。新时代新征程,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心用情解决各族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层面全方位嵌入。
强化法治保障,健全长效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呼伦贝尔持续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治化建设,出台一系列配套法规政策,推动民族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法治是维护民族团结、增进民族和睦的重要基石。新时代新征程,要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民族事务,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完善民族工作制度规范体系,以法治护航民族团结。始终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纳入法治轨道、融入制度设计,推动民族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从奋斗历程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始终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有形有感有效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项工作,持续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大局,精心呵护好模范自治区崇高荣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汇聚磅礴力量。
(作者分别系呼伦贝尔学院旅游地理与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呼伦贝尔学院文学院副院长、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