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本次会议的组成人员54人,符合法定人数。
受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伟中委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张韶春主持会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宏范、丁绣峰、孟宪东、李玉刚、艾丽华、李秉荣,秘书长万超岐出席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奇巴图、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杨宗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永君列席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修订)》。
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呼和浩特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的决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议,关于批准《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兰察布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的决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议,关于批准《包头市城市更新条例》的决议,关于批准《赤峰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议,关于批准《鄂尔多斯市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条例》的决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苏木乡镇、旗县(市、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关于旗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关于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第1至16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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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表决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会议指出,要统筹抓好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审查批准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法规得到全面落实和有效实施。对初次审议的法规,有关专、工委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吸纳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把法规修改好、完善好,不断提高立法质效。对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各专项工作报告,相关专、工委要认真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议意见,转交政府研究处理,并加强跟踪督办,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会议强调,当前,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正在深入开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机关要在既往学习成效的基础上,深入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认认真真、扎扎实实”的重要要求和学习教育总要求,持续在深化学习、问题查摆、整改整治、建章立制上下功夫见实效,真正把学习教育的成效体现在高质量做好人大工作上,以实际行动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自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部分全国和自治区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盟工委负责同志,各设区的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及自治旗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自治区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会后,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主题,组织开展了常委会专题讲座,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进行授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