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主债权和从权利的转让方、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主债权和从权利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或其承继人、清算人以及其他还款义务人等其他相关各方自公告发布30日内向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日
附:公告清单单位:人民币 元
序号债务人名称主债权合同编号/债权转让协议编号担保人名称担保合同编号本金余额/交易基准日未偿价款金额1新巴尔虎左旗呼和哈达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子华20191802XQ02LJ202894新巴尔虎左旗呼和哈达乳业有限责任公司20191802XQZD128103040000002满洲里市益汇贸易有限公司、李昌玲20191802XQ02LJ204432李昌玲、刘志军20191802XQZD12819403000000刘九菊、宦明亮20191802XQZD12819363满洲里市华晓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国华20181801XQ02LJ358396满洲里华润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20171801XQZD114445428000004满洲里众垚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丽梅20181801XW41LJ358012满洲里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81801XW41LJ358012-B1839658.83
注:
1、本公告清单列示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债务人、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金额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其他相关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履行相应义务或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为主债权的到期清偿提供担保的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其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或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