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提出,加强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协调,实现公路网与其他基础设施网融合发展,持续提升交通保障能力;公路建设资金应当多渠道、多方式筹集,除财政拨款外,可采取发行政府专项债券和一般债券,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方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
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新增了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客运管理的有关内容,填补了相关方面法规的空白,并将道路运输管理主体统一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适应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需要。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则在规划建设、路政管理、经营服务等方面,调整新增部分内容,要求高速公路要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结合沿线放牧及野生动物迁徙需要,选择合理位置设计、设置必要的通道;高速公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关闭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