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刘某酒后在一饭店与他人因琐事发生斗殴,饭店老板随后报警。然而民警出警后,刘某却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且对民警进行了殴打和辱骂。警告无效后,民警依法将刘某送往派出所留置室。途中,刘某仍不停辱骂民警,并用力掰民警的手指,致民警手指受伤。在留置室,刘某仍言语恐吓民警,并将留置室门锁损坏后走出留置室。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构成袭警罪,遂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案发后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认罪认罚。据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被告人刘某拘役两个月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