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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5月起施行 这部法规事关非银行支付

  12月17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公布,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行政法规,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进行监管。

  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了解到,截至今年9月末,我国共有185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当前,非银行支付机构年交易量超1万亿笔、金额近400万亿元,分别占全国电子支付业务总量的约八成和一成,服务超10亿个人和数千万商户。

  但同时,一些支付机构违规经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有支付机构违规挪用用户资金,泄露或者不当采集、使用用户信息;个别支付机构为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移通道等。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成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后出台的首部金融领域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表示,将监管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夯实支付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法治基础,有利于稳定各方预期,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利于保障用户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

  条例进一步强化监管,坚持持牌经营,明确支付机构注册资本、主要股东、实控人、高管人员等准入条件,同时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违规机构的常态化退出机制。

  在强化风险管理方面,条例要求支付账户以用户实名开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不得伪造、变造支付指令。

  在加强用户权益保障方面,条例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拟定协议条款,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要求支付机构对所提供的服务明码标价,合理收费。

  此次条例提出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与支付交易处理两类,而区分这两类业务的关键在于——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

  此前支付业务往往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等三类。随着技术创新和业务发展,出现了条码支付、刷脸支付等新兴方式,现有分类方式不能很好满足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

  在业内人士看来,新的分类方式有利于统一资本等准入条件和业务规则要求,消除监管洼地。在新的分类方式下,无论支付业务外在表现形式如何,均可按照业务实质进行归类和管理,能较好适应行业发展变化。(据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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