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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身亡 家属要求同饮者赔偿58万多,法院判了!

  新报讯(草原全媒·北方新报首席记者  张弓长  记者  范亚康)  12月20日,记者从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对一起因饮酒引发的诉讼案件依法作出判决。

  此事还得从今年3月3日说起。当日12时许,周某某、马某某、赵某某、王某、张某某和肖某某(已故)在乌审旗嘎鲁图镇一马路刘家烩菜馆吃饭喝酒。其间要了两瓶白酒,周某某、马某某、王某、肖某某4人以打扑克赌输赢的方式喝酒,赵某某、张某某未饮酒。14时许,几人吃喝完毕离开刘家烩菜馆。周某某、马某某、赵某某和肖某某4人去工地收拾东西。大概16时许,马某某和赵某某回了家,周某某和肖某某又去刘家烩菜馆喝酒,两人要了一瓶白酒。喝酒期间周某某起身外出,肖某某紧随其后,没走几步肖某某就摔倒了。周某某及刘家烩菜馆老板娘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按压人中穴。救护车赶到后将肖某某送往乌审旗人民医院救治,由于病情严重又转入榆林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3月25日,肖某某救治无效去世。肖某某家属认为,同饮者未尽到责任,故将5名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承担50%的赔偿责任(586621.68元)。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某因心源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饮酒行为是诱因之一。赵某某、张某某未喝酒,马某某、王某作为第一场酒局的同饮者,并不存在强行劝酒、逼迫饮酒、灌酒等行为,也未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因此,被告赵某某、马某某、王某、张某某对肖某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被告周某某明知肖某某中午已饮酒,还和肖某某再次去饮酒,导致其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虽在饮酒过程中并未强迫,且及时送医尽到了照顾、看护、及时救助的义务,但因其未完全尽到对肖某某的提醒、劝阻及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死者肖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周某某承担5%的责任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余元,其余部分由肖某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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