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如下:
一、重点养犬管理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品种:
比利时牧羊犬、德国牧羊犬、高加索牧羊犬、中亚牧羊犬、藏獒、巴西菲勒獒犬、意大利纽波利顿獒犬、法国波尔多獒犬、阿根廷杜高獒犬、比利牛斯獒犬、斗牛梗犬、美国斯塔福梗犬、松狮犬、秋田犬、罗威纳犬、卡斯罗犬、狼青犬、昆明犬、加纳利犬、大白熊犬、比特犬、法国狼犬、捷克福斯克犬、马雷马犬、日本土佐犬、阿富汗猎犬、杜宾犬、马里努阿犬(马犬)、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繁衍犬只,以及由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和呼和浩特市农牧业部门认定的其他烈性犬只。
二、重点养犬管理区禁止饲养的大型犬标准
(一)成年犬只的肩高(肩胛骨顶端垂直至地面的距离)超过61厘米以上的,属于禁止饲养的大型犬;
(二)重点管理区内盲人和肢体重残人饲养的、用于导盲和生活扶助的工作犬,不受61厘米肩高的限制。
三、重点养犬管理区的划分
按照《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本市各区、开发区以及和林格尔新区为重点养犬管理区,各旗县为一般养犬管理区。一般养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区域,按照重点养犬管理区进行管理。重点养犬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旗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养犬管理区进行管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