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清退这些供应商?2021年11月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37条明确:“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将终止入驻协议执行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其中,第10种情形为:“在电子卖场中连续2年销售业绩为零”。为此,中心对电子卖场中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连续2年销售业绩为零的供应商名单予以公示,同时终止其入驻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并清退。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起申诉并附相关材料说明,经核查后确实不存在连续2年销售业绩为零的,可继续在电子卖场中进行交易。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付晓枫介绍,被清退的供应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38条要求,暂停1年交易,1年期满后,在后续征集供应商时,被清退供应商可重新提交材料入驻电子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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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僵尸”供应商及大量无销量商品长期占用、消耗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资源,中心还发布了《关于对2023年度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某一型号商品连续12个月销售量为零商品进行整改下架的通知》,要求供应商下架相应商品,并按照标准商品参数体系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架商品。
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组织处负责人白时明介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信用考评管理规则》等要求,中心同时对违规供应商收到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发出的处理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进行处理和反馈的失信行为,实行了“记失信1次、扣5分责令纠正”的处理。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赵大军介绍,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优化、净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2022年起,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着宽进严管的原则,采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自愿报名的方式,对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货物类供应商实行常态化征集。本次清退“僵尸”供应商,也是贯彻宽进严管原则,在动态调整中有效优化采购供应商的有力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