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所称先进制造业集群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基于先进技术、工艺和产业领域,拥有若干产业高端、技术先进、布局合理和协作紧密的制造业企业及科研院所、集群发展促进组织等关联机构,通过协同创新与相互合作形成的产业组织形态,形成具有产业规模、创新能力、先进制造能力、发展生态、治理能力、竞争优势的集群。
按照《管理办法》,认定为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需满足产业集聚度高、产业规模效益突出、协同创新能力较强、数字化程度稳步提升、产业绿色发展强劲、产业发展生态良好等基本条件。自治区工信厅组织开展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认定工作,先进制造业集群所在盟市工信局对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核实,将符合要求的集群推荐上报至自治区工信厅。自治区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盟市推荐的先进制造业集群进行评审,必要时实地核查,择优确定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名单。
在集群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指出,自治区工信厅应加强政策引导,利用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集群内技术创新、数字化转型、绿色化发展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给予支持,促进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