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于某、许某向邓某借款28000元,并约定利息,到约定还款日期后于某、许某未偿还借款,多次催要无果后,邓某将2人起诉至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经法官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标的款。其后,于某、许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故今年9月2日邓某向奈曼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网络查控未发现2名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于某下落不明。后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被执行人许某将今年秋收的玉米堆放家中,故法院于10月11日上午向许某送达执行裁定书,对其堆放家中的玉米进行查封,并告知其不得擅自变卖处置法院已查封的财产。
10月11日晚,承办法官接到了举报电话,称许某在未告知法院的情况下,擅自将已查封的部分玉米脱粒后运往当地粮食购销公司销售。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和执行干警赶到粮食购销公司,经查证情况属实。公司负责人表示并不清楚玉米来源,将全力配合法院工作。随后,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许某讲明擅自变卖处置法院已查封财产的严重后果,并对其进行释法明理,被执行人表示深刻认识到错误,并将销售玉米所得全部价款交到法院履行本案部分标的款。
【说法】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官提醒,法律权威不容挑战。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当事人未经法院允许,不得擅自处理。如确需处理,需要向法院申请,并经法院同意后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