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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本报8月31日讯  (记者  王坤)8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26修订)作解读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了解,当前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2年修订,至今已经14年,法规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残疾人保障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分总则、预防和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附则9章共56条,主要修改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厘清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用人单位等各方法定职责,压实助残全链条保障责任。明确将“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残疾人组织有效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写入法规中,并细化各类主体在残疾人保障各环节中的具体责任,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全程发力的工作格局,切实保障残疾人各项权益落地见效。

  第二方面,对标社会救助法、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十五五”规划等新法新规,结合工作实际,完善分类救助、康复帮扶和优惠优待政策,健全助残全链条保障体系。法规扩大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增加了科技助残、无障碍停车费用优惠等内容。

  第三方面,系统回应群众诉求,补齐评残办证、教育就业、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服务短板,不断提升残疾人保障服务的精准度与实效性。法规增加了残疾人评定及不得非法占用和损坏盲道的规定,同时,扩大了送教上门范围,将禁止教育歧视范围扩大到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会上,自治区残联相关负责人就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实施办法》重点工作作政策解读并表示,自治区残联将联合多部门共同开展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康复服务促进等残疾预防五大行动,扎实开展0—7周岁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救助;补齐学前特殊教育短板,健全特殊教育工作机制,精准摸排残疾儿童底数,推动落实随班就读、特教班、送教上门、远程教育等多元就学模式,持续关注特教教师待遇和职务评聘保障;认真落实自治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为残疾人提供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介绍等全链条服务,支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丰富残疾人文化服务供给;聚焦特殊困难残疾人兜底保障问题,持续推动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盲道损毁占用、数字鸿沟、群众监督缺失等问题;协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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