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国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通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通辽市人民政府副巡视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866.6602万元及1万美元。其中,张国秋、张国辉相互通谋,利用张国秋的职务便利,要求杨某某将3处公有商业用房以明显低于市场4231602元的价格出售给张国辉的行为系索贿,应从重处罚。张国秋的家庭财产中有9819450.29元、港币179020元、美元3800元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张国辉在明知其帮助张国秋接受的200万元系张国秋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保管,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张国秋、张国辉均系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国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张国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70万元。对张国秋、张国辉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