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07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取名“北雁云依”被拒登记并无不妥

  文/马涤明

  据《法制日报》报道,最高法近日发布第17批共5件指导性案例,《“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入选其中。几年前,一对山东夫妇为刚出生的女儿取名“北雁云依”,派出所拒绝登记,该夫妇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驳回。

  小品《超生游击队》中,父亲给孩子分别取名“海南岛”“少林寺”“吐鲁番”“北戴河”……母亲气得说“这是人名?”“北雁云依”成了人名,有点“现实更生动”的意味。

  从法院判决看,“北雁云依”之名不符合“因法律规定的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的两个必备要件:一是不违反公序良俗,二是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因而不予支持。

  取什么名字是个人权利。但应看到,姓名是自己的符号,同时又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功能,还是公共管理离不开的个人身份识别符码,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载体。它不可能完全由着自己性子来。“北雁云依”被拒登记案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无关为姓名权设限,本质上还是对权利与法治原则、公序良俗关系的一次强调。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内蒙古·综合
   第03版:内蒙古·首府
   第04版:内蒙古·法治
   第05版:首府看点
   第06版:内蒙古·足球
   第07版:声音
   第08版:中国·故事
   第09版:中国·综合
   第10版:中国·关注
   第11版:世界·综合
   第12版:娱乐汇
   第13版:文学速读
   第14版:健康
   第15版:草原往事
   第16版:劲爆体坛
微型消防站应该大力推广
让生活充满书香
被“砸”出的小区管理不善
对“教科书式老赖”别止于司法拘留
取名“北雁云依”被拒登记并无不妥
找茬专窗意义在“改”不在“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