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07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灵活调整”不能违反供热条例

◎百姓话题
  文/南  木

  据《北方新报》报道,家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湖郦舍小区6号楼的杨女士反映,尽管距离供暖结束还有一个多星期的时间,但她家的暖气已经彻底凉了,家里有60多岁的老人和1岁多的孩子,晚上感觉特别冷。

  一般来说,进入四月天气已经转暖,暖气的使命快告结束,它的冷热与否对人们的正常生活影响不大了。但今年有个特殊情况,就是突然而至的雨雪降温,暖气还得派上大用场。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室内温度应当达到18摄氏度以上。至少在4月15日前,暖气还得供应,并保证室内温度达标。杨女士暖气片冰凉,就目前的天气状况而言,室内温度肯定达不到要求。

  热力公司否认了提前停暖的说法,称可能是供热二次管网不达标、房屋外墙保温性能差导致的供热效果不好。可如果这些问题存在的话,说明暖气不热是连贯性的,在寒冬里杨女士就得挨冻,何苦进入比较暖和的春天才投诉?热力公司现在消耗的煤炭,相比冬天减少了一半的用量。我们应该承认,不同的气候条件下灵活调整供暖水平是正常的,否则会造成能源浪费,支出不必要的成本。可无论如何,最终使室内达到18摄氏度是个不变的硬指标。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内蒙古·综合
   第03版:内蒙古·首府
   第04版:首府看点
   第05版:专题
   第06版:特别报道
   第07版:声音
   第08版:要闻
   第09版:中国·综合
   第10版:中国·关注
   第11版:世界·综合
   第12版:娱乐汇
   第13版:草原往事
   第14版:健康
   第15版:汇生活
   第16版:劲爆体育
推广生态葬不妨学学北京
家长改作业, 还要老师干什么?
◎画外音
电子保单免罚是“数据多跑路”的样本
“笑气”案宣判的启示
“灵活调整”不能违反供热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