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同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主要问题为:一是违反《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自2014年12月至2017年6月,刘春任乌海市委常委、海勃湾区委书记期间,一直使用海勃湾区党政办公大楼一间37平方米的办公室和一间17平方米的办公室,两办公室总面积为54平方米,超出规定标准24平方米。二是违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违规借用下属单位车辆,并超标准使用。2016年6月,刘春因其使用的车辆车况较差,要求海勃湾区委办主任田宝和为其调配一辆性能好的车辆。田宝和得知海勃湾区公安分局拥有备用车辆后,便与该分局时任局长王灿发协商,由该分局为刘春提供一辆性能好的备用车辆使用。2016年8月3日,由海勃湾区委办公室出具借条,向海勃湾区公安分局借用一辆评估价为30.37万元、排气量为2.975升的车牌号为蒙C·TT009的帕萨特轿车供刘春使用,直至2017年7月才将该车归还海勃湾区公安分局。
2018年4月4日,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刘春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成乌海市纪委对海勃湾区委办主任田宝和及海勃湾区公安分局原局长王灿发进行批评教育,责成乌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乌海市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进一步检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