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对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人员范围、信息的采集和发布、名单的移除、权利救济和相关宣传等事项都进行了规定。
据介绍,《意见》将实施上述九种行为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旅客作为限制对象。“禁飞”名单在民航局官方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同时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被公示人可以提出异议,公示期满,被公示人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经审查未予支持的,名单开始执行。被纳入限制乘机名单的人员认为纳入错误的,在名单执行后还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起复核。
《意见》显示,“禁飞”限制期限明确限定为1年,即自被列入限制名单之日起,有效期1年,1年期满自动移除。移除后再因严重“机闹”行为被“禁飞”的,依旧按以上的规定被列入限制名单内1年。(孟 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