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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先生:房子卖了 买家不是我

  文/本报记者  温慧娟

  “费了一番周折,终于把买房款筹齐了,才知道房主已经把房子卖了。当初,我交了3万元定金,现在竟然不知道该跟谁要,我该怎么办?”这段时间,为了要回3万元购房定金,齐先生四处奔波,却始终没有进展。

  付了3万定金

  今年1月初,在呼和浩特市打工的齐先生上网时看中位于赛罕区的一套二手房,无论地理位置、面积还是售价,都符合他的预期。由于该二手房是通过中介公司发布的,齐先生联系到了负责销售该房源的中介公司——内蒙古万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地产)。看过房子后,1月30日,齐先生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万豪地产3万元购房定金,随后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定金合同》以及买方确认书。

  个人征信记录出问题

  5月28日,齐先生告诉记者,按照合同约定,2月2日,他和卖方、万豪地产的工作人员到银行办理首付款以及后续按揭贷款手续时,银行方面查询到他的个人征信记录出现了问题,当下无法办理贷款手续。

  齐先生表示,面对突然得知的个人征信问题,他不知道按揭贷款能否顺利办理,出于资金安全考虑,当时,他并没有将这13万元首付款打到卖方账户,想等办完相关手续后再打款。“我一直不知道自己的征信记录出现了问题,当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我时,我都懵了。后来回想起来,上学时有一次用信用卡消费了200元,由于手机号码更换,银行发的还款短信我没有收到,导致个人征信记录出现问题。后来,我去还清欠款并将这张信用卡注销了。”齐先生说。

  房子卖给了别人

  齐先生给记者提供的一份盖有“内蒙古万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上写明:该房屋坐落在赛罕区大学路14号院5层2单元,建筑面积73.94平方米,房屋出卖人为许先生。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转让价款为59万元。

  “办理按揭贷款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明材料,其间,我回河北老家办理各种手续,再加上过春节耽误了几天,相关手续在3月底才全部备齐。”齐先生说,4月2日,他联系万豪地产,表示已经备齐资料,可以约卖方一起去办理相关手续。

  4月4日,齐先生和万豪地产的工作人员在银行等卖方一起来办手续,工作人员致电卖方时才得知,那套房子已经卖出去了。齐先生表示,按照合同约定: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贷款机构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第A种方式解决,即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全款形式支付给出卖人。“卖方如果有特殊情况急需用钱,应该在转卖房屋时告知我一声,我也可以考虑筹齐全款付给他。但是,在我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交了定金的房子居然被卖了。”齐先生有点气愤。

  齐先生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定金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支付定金3万元,以确定买卖关系;买卖双方约定于2018年2月2日前至万豪地产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同时买卖双方备齐文件,到所属房地产部门办理过户及相关手续(按揭贷款的到指定银行办理相关手续);买受人于2月2日将第一笔首付款13万元(不包含前期支付全部定金)支付出卖人。

  同时,针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定金合同》中分别列出规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对本合同的解除或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买卖双方签字后,如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已付全部定金不再退还,归卖方所有;如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卖方需双倍返还买方所付定金;同时,买卖双方需将所得违约金的50%给万豪地产作为服务佣金。

  记者翻看合同,没有找到买卖双方就交付房款方面约定的明确截止日期。

  万豪地产:买卖合同未终止

  “房子没买上,我现在只想把3万元定金拿回来,可跑了好多趟万豪地产,对方称他们也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只是建议我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5月28日,记者和齐先生来到万豪地产总部——位于北垣东街的21世纪不动产。该公司一位姓陈的负责人告诉记者,齐先生交来的3万元定金,按照合同规定的“买卖双方一致同意,买受人从协议约定的定金中留存2万元作为物业交割保证金”,已经将其中的1万元交给卖方作为定金,剩余2万元以物业交割保证金的方式留在公司。该保证金保证出卖人的物业管理、供暖、水等及其他费用的结清情况,在房屋交付日由中介公司支付给出卖人。针对齐先生的问题,他们也很难评估谁是违约方,只能建议齐先生通过起诉来解决问题。

  采访中,记者提出“卖方已经将房屋转卖,是否可以视为合同自动终止”这一问题,陈姓负责人表示,虽然卖方与齐先生签订合同后将房屋转卖,但双方的交易并未完成,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算作终止。他们也曾联系过卖方,但是卖方在这件事情上也有自己的看法,因此,一直没办法三方协商解决问题。

  记者想与卖方取得联系进行采访,万豪地产的工作人员拒绝向记者提供卖方的联系方式。

  律师:一房二卖涉嫌违约

  5月30日,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的苗荣盛主任针对这一纠纷,谈了他的看法。他认为,买卖双方一旦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责权利,不得擅自解除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如果买卖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未具体约定明确的交付款时间,作为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在一定限期内支付房款,在规定合理期限内,买方不予支付或者无法支付,卖方有权通知买方解除合同;作为买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能履行合同,则视为违约,按照定金罚则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样,如果卖方没有与买方进行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转售他人,形成一房二卖,即构成违约,依据定金罚则有关规定,卖方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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