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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业主买327个车位,问题出在哪儿?

  文/钱夙伟

  浙江金华某小区两位业主一口气买下327个车位,小区居民对此强烈不满。两位业主无法提供这327个车位的买卖发票、买卖协议、打款凭证,却在车位上安装了地锁,其他业主认为,在产权还未明确的情况下,这样做有霸占车位的嫌疑。而买下车位的两位业主则表示,协议是商业机密,不会公开。

  两位业主当然用不了327个车位,这些车位或是用于出租,或是改造后另作他用,或是炒买炒卖,不得而知。但显然,开发商无权以“商业机密”为由,暗箱操作,私下出售,这明显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

  地下车位分为人防车位和产权车位。人防车位产权不属于业主也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只能租不能售。实际上,即便产权属于开发商的地下车位,也不应全由开发商说了算。正是依托房屋的开发建设,开发商才得以兴建地下停车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而且车位是按照规划强制配套建设的设施,属于小区的组成部分,即使产权属于开发商,但既然地下停车场是小区的配套设施,以业主为服务对象,其权益当属小区全体业主。车位的出售,业主至少应有话语权。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把多达327个的车位定向售给两位业主,显然与“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相悖,业主被剥夺了购买的权利,又何谈满足需要?

  然而,尽管不合理,对于开发商如此操作,业主怎样才能掣肘开发商,目前缺乏法规依据。显然,于地下停车场,相关法规的滞后问题已经凸显。而现在,这个问题已经带来许多后遗症,也因此,厘清这当中的权力与权利,以制度设计乃至立法来明确之,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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