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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如何躲过了“两卡”实名制?

  近期,深圳警方破获一个特大诈骗作案网络,抓获110名犯罪嫌疑人。记者追踪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收购身份证复印件或以假身份证批量办理手机卡,买卖、持有大量银行卡,导致手机卡实名制、银行卡限卡令及账户实名制等在实际操作中落空。

  手机卡银行卡沦为洗钱工具

  记者从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获悉,近期,龙岗警方侦破一个特大诈骗作案网络,专案组在全国17个城市抓获犯罪嫌疑人110名,现场缴获假身份证933张、银行卡1892张、U盾1070个、手机265部、电话卡621张、密码器234个、假公章246枚及制证设备一批,涉案金额巨大。

  记者采访发现,该作案网络由在深圳南湾街道团伙成员(卡总)、其他地方的卡贩、快递行业“内鬼”、诈骗团伙、洗钱团伙(水房)等组成。他们以收购和贩卖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U盾组成的“四件套”为主,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

  专人收购“四件套”。“卡贩”以100~300元收集“四件套”,再以350~400元卖给“卡总”。办卡者每办一张银行卡可以从“卡贩”手里获取100元报酬。

  利用身份证复印件翻制假证。“卡总”将收集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制假中心,由制假中心制作成假身份证。这种假身份证除了没有电子芯片外,与真身份证几乎无差别。

  倒卖给诈骗团伙。“卡总”借助物流快递公司的“内鬼”,将成套的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U盾等实物资料贩卖给全国13个电信网络作案重点地区人员及东南亚、欧洲等境外的电信网络诈骗分子。

  据调查,“卡总”将“四件套”以800~2000元卖给境内外诈骗团伙,共卖了上千万元,快递“内鬼”每笔交易可提成7个百分点。

  “套卡最终沦为犯罪团伙的洗钱工具。”龙岗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李刚说,诈骗团伙作案获得赃款后,交由“水房”将赃款转入购买的银行卡及第三方支付账户。赃款将在几分钟内迅速分转到二、三级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资金池,到第八级银行卡再取出,以逃避警方追查。

  用假身份证办手机卡

  记者调查发现,在此案中,犯罪嫌疑人用假证注册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办手机卡,买卖银行卡,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出台的手机卡实名制、银行卡限卡令等在实际操作中落空。

  李刚介绍,涉案犯罪嫌疑人一方面购买大量实名制前“囤积”的手机卡,另一方面通过收购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假身份证批量办理手机卡,电话入网系统虽然录入了用户身份信息,但实际上并非使用者的信息。据估算,该犯罪团伙买卖的手机卡有上万张。

  办案民警坦言,虽然银行限制了办卡数量,但对非法持有、买卖的相关规定约束力不强。因违法成本很低,犯罪分子大量买卖银行卡,银行卡限卡令和账户实名制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同样落空。

  记者注意到,目前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实名制落实不到位,被犯罪分子利用。李刚表示,用制作的假身份证注册第三方支付账户,诈骗分子得手后,将赃款从银行卡转到第三方支付账户,又从第三方支付账户转到银行卡,频繁操作,层层转账,“漂洗”后的钱就很难追查下去。

  实名制需落到实处

  李刚认为,电信网络诈骗案高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遏制诈骗“咽喉”的“两卡”没有管住。

  业内人士认为,相关部门要让管理规定长出“牙齿”,手机卡、银行卡办理、使用全程加强监管。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聂立泽认为,电信运营商和银行应该严格执行实名制规定,做到人卡对应。将银行卡买卖、非法持有等行为纳入刑事犯罪,提高违法成本,通过切断渠道来杜绝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发生。

  “除了加强‘两卡’监管外,还需要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身份识别机制。”深圳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负责人王征途说,相较于传统银行业,第三方支付的处罚依据大多属于部门规章,建议将部门规章提高到立法层面,增强监管的权威性和震慑力。(据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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