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明确,要通过加强农村牧区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加大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力度、落实残疾人福利保障政策、做好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关爱保护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等多项举措,推进深度贫困地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
《实施意见》强调,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纳入农村牧区低保范围;对于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低保家庭中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群,可按照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0%的比例提高救助水平。(下转2版) (上接1版)同时,加快推进深度贫困地区农村牧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用3年时间确保每个深度贫困县新建或改扩建1~2所敬老院。
此外,要发挥全国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信息管理系统作用,实施数据动态管理,加大力度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儿童之家”的建设。积极整合各级政府扶贫资金,加大自治区福彩公益金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和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站建设,切实解决农村牧区贫困老人、留守老人养老服务需求,提高全区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覆盖率。动员各级各类社会组织与贫困旗县、贫困嘎查村、贫困户对接,通过实施扶贫项目、捐赠款物、智力扶贫、技术扶贫、精神扶贫等措施,帮助贫困嘎查村或贫困户脱贫致富。支持符合条件的县有序改市。通过必要的行政区划调整,为转移就业脱贫拓展空间,为易地扶贫搬迁脱贫提供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