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出台的《条例》,在名称中体现了“预防”二字,且医疗纠纷预防单独成章,内容共计13条,强调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另外,《条例》明确,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曾处理过大量医疗纠纷的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医患和谐促进会常务理事万欣律师向记者表示,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是《条例》中的重要亮点,病历透明化有望减少医疗纠纷,有望缓和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的对立及不信任情绪。
与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新出台《条例》明确规定了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5种途径解决,即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较2002年多了两种途径。这为医疗纠纷的处理开拓了更广泛的多元化渠道,增加了患者选择医疗损害救助和补偿的途径,进一步完善了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体系。(王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