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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黄金周不如保障现有休假制度

  文/燕  石

  近日,面对长假“不够用”、假日期间人山人海的老问题,有专家建议增设“五一”和“避暑”两大黄金周,称只需新增5个休假日,其中2天放在原有3天休假基础的五一期间,另3天放在8月、连休周末,这样就能让每个季度都有黄金周。

  我国国民休假的“基本盘”共有115天,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是对休假时间的基本保障。以此与世界各国比较,不能说多,但也绝对不少。

  原因在于,我国与大部分发达国家(地区)一样实行了每周双休,这就有104天。不仅如此,我国法定节假日也有11天,高于大部分发达国家或地区,即使与节假日最多的日本相比,也仅仅少了3天。考虑到当下的劳动生产率水平和营商环境,可以说单纯增加节假日的余地已经相当有限。

  必须看到,黄金周之所以可贵,是因为长达7天的连续性将其与零碎闲暇时间区别开来。

  黄金周的整块连续时间,扩展了人们出行的选择余地。从这个意义上看,恢复“五一黄金周”,增设“暑期黄金周”也无可厚非。人人乐见的“拼假”攻略,也反映了公众对更长休假时间的渴望。

  相当部分针对“黄金周”的建议,都把提供闲暇时间及闲暇时间连续度限定为政府的事情。无可否认,在许多方面,政府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

  正如前面提到的那样,这仅仅是“底线”。政府保障了人们享受闲暇的最低标准。但是,除了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职能,保障人们休息权的落实也是全社会的事情,尤其和雇主有关。政府在其间的主要作用不仅仅是保障,着力点应该是引导。

  比如带薪休假,对不少员工和企业来说,落实起来比较困难。因此,不妨采取更多举措,激发企业落实带薪休假的积极性。

  当前对黄金周的关注和讨论,事实上也是公民意识教育课。无论是休假制度决策还是它的执行过程,仅仅有专家意见是不够的,公众的参与、互动才是保持政策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当然,这既需要有公民和企业的积极参与,也应有相关部门的积极回应。在休假制度决策中建立和完善利益协调机制,通过这种利益协调机制实现政府与公众、企业与公众、政府与企业的合作与互动,方有可能达到各方利益的帕累托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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