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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3名被告人 因拒执罪获刑

  新报讯(记者  王利军)  10月29日,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公布了被告人隋某某、巩某某、席某某等3起拒执犯罪典型案例,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10个月、7个月,向全社会表明所有被执行人均应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据了解,这3名被告人均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其中,被告人隋某某采取故意隐藏、转移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人巩某某擅自将查封财产变卖,但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人席某某将依法查封的玉米变卖,变卖钱款没有上缴至法院,而是用于偿还个人欠款。这3种行为均属于刑法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已构成拒执罪,奈曼旗人民法院于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且当庭宣判了包括这3起案件在内的4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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