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0日,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奥捷奥迪4S店为消费者无条件更换同车型价格水平的新款奥迪Q7-3.0T一台(价值909000元)……奥捷奥迪4S店应当在30日内履行这一仲裁结果。如果迟延履行,奥捷奥迪4S店将向消费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6月25日,仲裁文书送达至奥捷奥迪4S店,但是该店迟迟不予履行仲裁结果。
今年7月,因为不服仲裁委的裁决,内蒙古奥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这一裁定。中院于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进行了审查,并于9月25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内蒙古奥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裁申请。
10月24日,中院执行局也依法受理了此案,这意味着,如果在中院驳回奥捷公司撤裁申请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奥捷奥迪4S店仍不为消费者无条件更换新车,中院执行局将依法强制执行。
此外,2018年7月初,针对奥捷奥迪4S店替换车恶意违约以及因此带来的经济损失,金先生及其家属向回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奥迪A8替换车租金损失,暂计算为435400元;同时另行按照上述金额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两项合计522480元。
经审查,回民区人民法院认为此事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于7月4日依法受理了这一案件。近日,金先生及其家属收到该法院传票,该案将于11月20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