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9日,小坤和同学在学校附近的学童食品便利店花3元钱购买了一枚牙签弩,离开便利店玩耍时不慎触动发射装置,小坤不幸被射中左眼,医院为孩子眼睛进行了人工晶体植入手术,经鉴定造成十级伤残。
看到如此危险的玩具还在学校旁边的两家店(学童食品便利店和爱好食品便利店)销售,小坤父亲报了案。虽然有两名小学生证明和小坤一起在学童便利店购买的“牙签弩”,但是当民警询问学童食品便利店的李女士时,她否认售卖过“牙签弩”。无奈,小坤的父亲只能将学童食品便利店和爱好食品便利店同时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18233.88元。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害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学童便利店将牙签弩销售给未成年人,对因使用该产品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考虑,由学童便利店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案发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系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本案情况自行承担20%的责任。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爱好食品便利店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稀土高新区学童食品便利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11578.88元的80%计89263.1元,核减保险公司支付的5000元,尚应支付84263.1元。双方律师当庭表示,需跟当事人沟通决定是否上诉。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赵宝龙表示,他希望通过“牙签弩”案件,推动立法机关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对售卖危险玩具的商家进行惩罚,只有从根源遏制住,才能真正意义上保护未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