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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区首起污染环境案:6被告赔偿200余万

  新报包头讯(记者  解裕涛)  12月10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李某某、赵某某、孙某、哈某某、张某、高某某6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6名被告同意赔偿环境污染修复费用189.06元、鉴定费30万元。

  检察机关经调查查明,从2017年12月份开始,李某某与赵某某、哈某某、张某、高某某未经任何审批,共同出资在包头市昆区张家营子村110国道南锡盟羊架馆南院非法生产“稀土”与“铁精粉”,其中由赵某某和哈某某负责采购及日常管理,并聘用孙某负责生产。

  在生产过程中,他们将废水通过埋在地下的暗管引流至厂房东侧直径约100米没有任何防渗措施的蓄水池内,之后再循环利用。1月26日,包头市环保局对该厂进行检查,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对厂内搅拌池、沉淀池、院内渗坑以及厂区南侧河道现场取样的污水进行监测。

  经监测,该厂产生的废水中含有砷、铬、镉、锌、铅5种重金属,均为有毒有害物质。经检察机关依法委托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加工厂倾倒稀土浮选生产废水对其厂房东侧区域土壤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受损的土壤生态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约为189.06万元。

  开庭前,在昆区人民法院主持下,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与6名被告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6名被告同意赔偿环境污染修复费用189.06元、鉴定费30万元,并同意在包头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登报致歉。协议达成后,昆区人民检察院对4名刑事被告人认罪和悔罪态度表示认可,同时根据协议实际履行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刑事处罚将择日宣判。

  【小知识】

  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出于防止诉权滥用的考虑,原告仍应缴纳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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