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审计、信访等部门、机关信息沟通联系机制,经常沟通重要信息,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及时发现和处理诬告陷害信访举报。向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恶意检举控告,意图影响个人、干扰组织,使党的组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受到党纪国法追究或名誉受到不良影响等7种行为,将被认定为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诬告手段恶劣、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举报,策划指使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等九种情形被认定为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同时,为充分保障公民检举控告的权利,《办法》规定,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认定诬告,必须经过盟市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同时明确,举报人确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错告误告、检举失实的,不作为诬告陷害处理。
《办法》规定,经调查核实,认定干部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且符合澄清情形的,按照信访举报“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办理、谁澄清”的原则实施澄清工作。必要时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报请上级纪检检察机关直接实施澄清。同时采取向被诬告陷害、错误误告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反馈等4种方式为干部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