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原告赵先生的诉讼请求包括:撤销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亿阳汇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退还购车款100832元;被告赔偿车辆购置税、保险费及车船税、购车款3倍的赔偿款。赵先生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
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就构成欺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判决书中被告辩称,原告购买的车辆系动产,依据合同法规定,车辆交付前风险由被告承担,交付后的风险由原告承担。原告在车辆交付后使用了68天,如果车辆存在漆面问题的形成时间在交付后,被告就不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应当由原告就欺诈事实向法庭举证。
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争议焦点为二次喷漆是发生在交付之前还是之后,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对此,原告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对此,法院认为,原告具备对车身外观及漆面进行直观检查的能力,根据被告提供的交车确认表,原告在对车身油漆、外观进行检查时并未发现漆面异常或未就漆面问题提出异议,该证据能够证明涉诉车辆的漆面问题与被告无关或被告并没有故意隐瞒车身漆面问题。原告对该证据不认可,亦应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就反驳主张提供证据,但原告提供的照片、视频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购车时涉诉车辆漆面问题即存在且被告故意隐瞒了这一事实,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在销售车辆时存在欺诈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各项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